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常州市实施〈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北区食品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第二批)》,自通告之日起实施,现通告如下:
一、《新北区食品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第二批)》见附件。
二、各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三、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对我区食品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和承担与食品小作坊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村、社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特此通告。
附件:新北区食品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第二批)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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