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大气污染防治标杆企业(工地)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新北区大气污染防治标杆企业(工地)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创新环境管理激励机制,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企业环保信任保护原则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区规模以上或区级以上重点项目涉气企业、工地可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标杆企业(工地)创建。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新北区大气污染防治标杆企业(工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标杆企业(工地)创建工作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大气污染防治标杆企业(工地)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标杆企业创建总体工作,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审核工作,配合混凝土搅拌站类建材标杆企业、码头类标杆企业和各类标杆工地创建工作;
(二)区住建局负责牵头房屋建筑标杆工地、市政基础设施标杆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类建材标杆企业、码头类标杆企业创建工作;
(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水利标杆工地创建工作;
(四)区经发局负责配合开展标杆企业创建工作,负责产业政策审核工作;
(五)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标杆企业(工地)相关审批手续审核工作;
(六)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标杆企业(工地)土地及规划手续审核工作;
(七)区委宣传统战部负责标杆企业(工地)创建宣传工作;
(八)区财政局负责标杆企业(工地)创建资金保障工作;
(九)各镇(街道)负责配合开展标杆企业(工地)创建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四条 标杆企业申报条件
(一)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生产工艺、技术、产品不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第一批)》,并属于基础设施类、战略性新兴类、军工类、纳入江苏省环保信任名单或上市(含拟上市)的规范类规模以上或区级以上重点项目企业;
(二)各类手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属于工业企业综合评价A类或B类企业;
(四)连续3年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绿色或连续3年未受环保行政处罚,且无媒体曝光、重复投诉等不良记录;
(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规范执行许可证日常管理要求;
(六)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集中供热,其中天然气炉采用低氮燃烧器,企业内部全面淘汰“黄标车”;
(七)鼓励企业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实施压降。
(八)需符合标杆企业申报特定条件(详见附件)。
第五条 标杆工地申报条件
(一)明确项目扬尘治理责任人,制定日常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并实现长效化管理;
(二)落实“六个百分百”,确保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出入车辆100%冲洗、土方作业100%湿法作业、渣土及物料车辆100%密闭运输、施工道路100%硬化、易扬尘物料及非作业区裸土100%覆盖;
(三)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联网,安装自动喷淋、车辆进出自动冲洗等设施;
(四)施工场地内使用国二标准的非道路工程机械,使用国六标准汽柴油,全面淘汰“黄标车”;
(五)制定工地周边及车辆出入口道路保洁抑尘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标杆企业(工地)审核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涉气企业向所在镇(街道)提交相应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后报区生态环境局;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的涉气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凝土搅拌站类建材企业、码头类企业向区住建局提交相应申报材料;涉气水利工地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审查小组,对申报单位资料台账及现场情况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企业(工地),报请领导小组批准。经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工地),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地),由领导小组予以授牌。
第七条 标杆企业(工地)激励
(一)在重污染天气应急中,免予执行停限产等管控措施;
(二)申报鼓励类项目时,优先办理各类手续,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平衡;
(三)优先推荐申报各类奖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标杆企业(工地)名单实施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标杆企业(工地)名单增补和调整。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标杆企业(工地),由领导小组取消其标杆资格:
(一)国家、省、市、区检查发现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问题并通报的;
(二)检查发现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问题3次以上的;
(三)企业被取消环保信用评价绿色等级的;
(四)企业(工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五)企业(工地)提供虚假资料,实际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不符合标杆要求而被通报的。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负责完善。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施。
附件:标杆企业申报特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