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发挥更高效、更优质的管理、服务作用,规范企业填报《(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日常申报,明晰使用系统各单位责任,我局研究制定了《新北区<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北区《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新北区《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根据《关于发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6 第7号附件,以下简称《指南》)及省生态环境厅相关文件要求,规范我区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6 第7号附件)
二、适用范围
各危险废物产生源单位使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变更)申报、日常申报(按企业产废量分月度、季度、半年度申报,以系统要求为准)等操作。
区生态环境局对各危险废物产生源单位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中提交的《(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变更)备案登记、日常申报等内容进行网上确认。
三、基本原则
“管理计划备案确认”及“日常申报确认”依法均为备案制。危废管理计划内容须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及拟处置与环评文件及审批等内容不挂钩;如需新增危险废物类别,须向原环评审批部门报告,落实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妥善贮存新增危险废物,确保环境安全。
四、具体操作
各危险废物产生源单位遵照《指南》进行管理计划填报,确保提交系统的《(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变更)申报、日常申报(按企业产废量分月度、季度、半年度申报,以系统要求为准)等内容真实、完整、及时,并对所提交的所有内容负责。 各危险废物产生源单位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及其它操作时应务必确保数据真实且准确:1、确保拟转移量与处置单位接收量一致;2、确保所发起转移的危险废物与联单中危险废物名称、类别及代码一致;3、管理计划中危险废物的名称及类别、代码必须经环评审批部门审批后才合法有效,未经审批不得对管理计划中危险废物的名称及类别、代码进行修改;4、杜绝其它可能导致申报数据异常的操作。
区生态环境局对企业提交系统的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即不对危险废物产生源单位提交系统的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理、合法性进行核实或确认:1、区生态环境局仅对经系统填报机制认可(危险废物产生源单位成功提交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审核)的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变更)申报进行形式上的“审核通过”操作,点击“审核通过”按钮即完成企业备案工作;2、危险废物产生源单位提交系统的日常申报,系统会自动进行逻辑审查并对异常数据进行预警;对于无异常提示的申报内容,区生态环境局将直接进行“审核通过”操作。 区生态环境局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由系统预警的涉及“管理计划危废类别变化”、“管理计划产废量同比超20%”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五、工作要求
(一)、年度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及日常申报
各危险废物产生源单位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中完成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网上形式审查通过后,管理计划备案登记工作同步完成。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须在每月五日之前就上一申报时间跨度(月、季度、半年度,具体以系统派发的申报任务为准)的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在系统中进行日常申报。
(二)、企业名称修改
各危险废物产生源单位如需修改企业名称,需提供名称修改申请(盖企业公章),携带市场监督管理及其它管理部门提供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我局固废与辐射环境科进行现场办理。
(三)、企业申报状态变更
各危险废物产生源单位如因长期停产,且停产期间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及转移等情况与停产前相比不会发生变化,可在无危险废物库存的前提下申请暂停网上申报。暂停申报需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各危险废物产生源单位如遇停产、搬迁,应在完成停产、搬迁工作完成后(所有危废得到了安全、合法处置,现场无遗留危险废物)申请停止网上申报,书面申请须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处于暂停申报或停止申报状态的企业,如需恢复正常申报,均须提供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说明原因、恢复正常申报后的申报计划等,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申报状态变更均需持有效书面申请至我局固废与辐射监督管理科进行现场办理,完成变更后需将变更情况至所在乡镇(街道)环保部门报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报并相应调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发生变化的;危险废物产生数量超过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委托他人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受托方变更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四)、异常数据审核
因对异常申报数据(如日常申报中危险废物产生量、转移量、库存量等)的真实性难以核实,在具备相关权限的管理部门未明确异常申报数据具体审核办法之前,我区将不对“异常数据修改”申请进行审核。
此管理办法自2019年1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