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有关学校;财政分局(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33号)要求,根据区党政办《关于发放2018年度教师专项绩效奖励的通知》(常开委办〔2019〕81号)规定,结合当前新北区中小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实际,现印发《2018年度教师专项绩效考核发放办法》,请遵照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教育局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财政局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13日
2018年度教师专项绩效考核发放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和绩效考核工作,让广大教师安心从教、热心从教。
二、发放范围
全区公办在编在岗教师、聘用制教师、区直属幼儿园(奔牛实验幼儿园、银河幼儿园)在编在岗幼儿教师。镇(街道)所属幼儿园在编在岗幼儿教师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三、发放原则
按照“总量核定、评估考核、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倾斜”的原则,体现“专项绩效”特性,重点向一线教师倾斜,突出对班主任、超工作量教师和为学校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优秀教师的考核奖励。对考核合格的班主任,适当增加班主任岗位专项奖励;其他一线教师,由学校根据工作量、工作实绩等情况综合考核奖励,不得与职称、工龄挂钩。
四、发放程序
(一)核定区专项绩效奖励总量
区人社局、财政局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年度专项绩效奖励标准、应发放人数核定区专项绩效奖励总量。
(二)分配下达各校专项绩效奖励
1.区教育局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中小学素质教育综合评估办法(修订稿)》(常新社教〔2018〕6号),在区专项绩效奖励总量内,按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结果核定各校专项绩效奖励。
2.学校校级领导的专项绩效奖励在全区专项绩效奖励总量内单独核定,由教育局根据学校办学绩效直接考核确定奖励金额。
3.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至各校。
(三)学校对个人考核发放
1.各校要建立专项绩效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绩效考核分配的具体实施,考核分配过程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学校制定专项绩效奖励考核方案,在项目设置上应符合分配原则,原则规定的考核奖励对象外,学校也可结合实际适当考虑师德考核奖励、出勤考核奖励等。
3.学校在区教育局核发的专项绩效奖励内,按照专项绩效奖励考核方案进行发放,并将发放情况报教育局备案。
五、发放要求
1.借用人员的专项绩效奖励考核由借用单位负责,专项绩效奖励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2.退居二线的校级领导的专项绩效奖励,由各校参照2018年度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发放。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发或减发专项绩效奖励:
(1)因有偿家教、体罚学生等行为被查实,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2)年内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不予发放;正在被审查、调查的,暂缓发放。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正常工作安排及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不予发放。
(4)长病休等不在岗的,不予发放。
(5)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按本人考核后专项绩效奖励的50%计发。
(6)旷工、病事假人员,按相关规定减发。
4.其他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工作要求
1.学校制定的专项绩效奖励考核方案必须先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再由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
2.学校不得自行在专项绩效考核外发放津补贴,不得突破核定的专项绩效奖励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3.专项绩效奖励不得平均发放。
4.区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将对各校分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未尽事宜,由区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研究确定。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