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绿智大厦建设项目“12·11”物体打击事故予以结案的请示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1日上午7时左右,位于新北区新桥镇绿智大厦建设项目桩基施工工地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4.2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公安局新北分局、区城建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行业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分析,已查明这起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出了建议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请予结案。
特此请示,如无不当,请予审批结案。
附件:1.绿智大厦建设项目“12·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绿智大厦建设项目“12·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名单
绿智大厦建设项目“12·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章)
2019年1月11日
(联系人:杨诚;电话:85163021)
附件1
绿智大厦建设项目“12·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述
2018年12月11日上午7时左右,位于新北区新桥镇的绿智大厦建设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新北区、新桥镇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全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北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公安局新北分局、区城建局组成的绿智大厦建设项目“12·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附后),并邀请了行业专家,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 单位名称:常州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2.单位住所:常州市钟楼区花园路2号
3.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法定代表人:吴建伟
5.经营范围: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房屋拆除工程、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凭资质等级),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三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编号:D232058427);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040093-2)
(二)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12月11日7时左右
2.事故发生地点:绿智大厦建设项目施工现场
3.事故伤亡情况:一人死亡
4.伤亡者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岗位
安全教育情况
伤亡程度
王永洪
男
1968.5
桩机普工
未教育
死亡
5.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6.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4.215万元
(三)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总部经济区绿智大厦工程
2.工程地点:新北区新龙商务区,崇义路东侧、红河路以南、长江路以北、运河路北侧
3.建设单位:常州绿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智公司”)
4.总包单位: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公司”)
5.分包单位:常州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施工公司”)
6.监理单位:常州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
2018年9月15日,绿智公司与金土地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总包内容为总部经济区绿智大厦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一体化)。2018年11月10日,金土地公司与机械施工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对该工程项目中的桩基工程进行分包,合同工期为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2月30日。该项目于2018年11月20日领取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编号:320411201811200101)。
(四)桩基工程使用的管桩情况
该项目使用的是由常州永联管桩有限公司生产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型号为PHC-600(130)AB-C80-15,桩长15米,桩径600mm,壁厚130mm。2018年12月1日江苏三阳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抽检了该品种管桩,确认抽检管桩尺寸、钢筋保护层厚度、壁厚、主筋直径、箍筋(直径、非加密区间距、桩端加密区间距、桩端加密区长度)、端板(厚度、外径、内径)均符合《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苏G03-2012及《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GJ32/TJ109-2010标准中的规定要求。
三、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
2018年12月10日下午4时左右,绿智大厦建设项目桩基施工工地上,机械施工公司的工人在用压桩机将混凝土管桩压入泥下约2米深度时,受下雨影响,终止了当天的作业。
2018年12月11日上午7时左右,机械施工公司桩机操作工王永洪独自一人率先进入桩基施工工地。王永洪进入压桩机操作室进行打桩作业时发现,事故桩的垂直度倾斜需要调整,于是王永洪操作压桩机将管桩拔出,在管桩上升过程中管桩顶部与上方未移开的压桩机自带的吊臂发生碰撞,管桩受力,从顶部5.4米左右处断裂,断裂桩砸向桩机操作室,在桩机操作室内的王永洪头颈部受到打击,失去知觉。
事故发生时,刚进入吊机操作室的王立新见状立即启动吊机将断桩吊起。现场施工人员将伤者拖出并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和110,当救护人员赶到后,确认王永洪已经死亡。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现场勘查、查阅材料、人员询问和专家技术分析等取证,对该起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死者王永洪安全意识薄弱,作业前未观察周围环境,确认作业现场无安全隐患,独自冒险进行建筑施工特种桩机作业,导致管桩受到撞击断裂。
2.经专家组分析论证,并出具《技术分析报告》显示,施工前管桩错位堆放、吊装过程中管桩受到碰撞,造成桩身产生了隐形损伤;管桩因入土不深和雨天土壤软化发生倾斜,加剧了隐性损伤。事故管桩抬升时顶上吊臂,沿着吊臂倾斜上升,桩身所受弯矩增加,桩身所承受的内力超出其极限承载力时,发生压弯破坏,造成桩断裂。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机械施工公司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有效的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也未组织部分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王永洪未取得桩机操作所需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
2.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缺失。现场施工时没有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危险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绿智大厦建设项目“12·11”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建议处理意见
1.死者王永洪安全意识淡薄,没能认识到作业环境存在的风险因素,冒险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再予以追究。
2.机械施工公司项目经理曹志祥,未能履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公司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班长王平,作为作业的组织者,未加强工人管理,及时制止王永洪的违章作业行为,上述两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机械施工公司按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3.机械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建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却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4.机械施工公司未能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未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绿智大厦建设项目“12·11”物体打击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相关单位要认真反思,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一)机械施工公司应逐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参与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取得相应资质,履行各自的职责;对于危险性较高的作业岗位,以及使用桩机、吊机等机械设备的作业,要健全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相关安全注意事项,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要加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施工作业人员都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掌握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安全技能、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二)金土地公司要严格落实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分包单位的生产安全工作统一管理、协调,确保在项目施工时的监督检查到位,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操作行为,确保施工场所安全。
(三)建工公司要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严格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杜绝无证上岗操作的行为。
(四)区城建局虽然在今年开展了多项工作,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安全管理,但是督促检查力度还需继续加强,要继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五)机械施工公司、金土地公司、建工公司、区城建局自接到该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相关整改情况报新北区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2
绿智大厦建设项目“12·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名单
组长:王淑婉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员:李学政常州市新北区纪委监委科员
胡九宏常州市新北区总工会副主席
查正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
骆进联常州市新北区城建局质安站副站长
李亚东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徐晓兵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科长
黄怡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科员
盛旭东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科员
张铃子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科员
洪 立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科员
专家:徐曙明常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顾胜宇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高级工程师
张晓青常州市安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