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民政工作部门,财政分局(所):
现将《新北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财政局
2019年6月17日
新北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工作,满足社会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常新政〔2015〕153号),制定本办法。
一、援助服务对象
居家养老援助服务(以下简称援助服务),是指统一由区人社局(民政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有经营资质的服务供应商,为特定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关爱、陪医就诊等特定内容的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户籍及实际居住地均在新北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列为援助服务对象。
(一)A类对象
1.无子女照顾年满60周岁市级以上劳模;
2.年满70周岁归国华侨;
3.符合条件的离休干部;
4.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
(二)B类对象
1.年满60周岁失独老人(计生特殊家庭老人);
2.无子女照顾年满60周岁且介助介护的低保老人;
3.年满60周岁分散五保老人;
4.年满60周岁孤老;
5.参加抗日战争老兵;
6.年满80周岁重点优抚对象;
7.现役军人父母中年满80周岁的老人。
(三)C类对象
80-89周岁的低保对象。
对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标准的援助服务对象,可以按享受服务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援助服务机构、内容、工时及价格
(一)援助服务机构:提供援助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质和条件方可参与投标:
1.经行政审批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具有开展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有合格的服务人员团队,服务人员须具有健康证和上岗服务证,符合所在行业规范要求,优选本地服务人员,确保养老服务项目的正常实施;
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根据老年人的需求,适时增加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
(二)援助服务内容及工时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服务机构通过养老服务运营平台提供以下服务,工时价格按照上限控制、中标决定的原则确定。
1.生活照料服务。提供洗衣做饭、居室清洁、储物整理、理发助浴、代购邮寄等服务。
2.精神关爱服务。提供读书读报、交谈聊天、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
3.健康服务。陪医就诊、血压血氧测量、推拿按摩等服务。
助餐服务由各镇、街道老年人助餐中心提供,不作为服务机构服务内容。
三、援助服务标准
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按照服务对象的类别,由区人社局(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民政行业标准MZ/T 001-2013)对服务对象进行评估,评估等级后确定可享受的援助服务标准。
1.A类对象。评估为0级(能力完好)、1级(轻度失能)和2级(中度失能)的,享受价值200元/人·月的服务;评估为3级(重度失能)的,享受价值300元/人·月的服务。
2.B类对象。评估为0级(能力完好)、1级(轻度失能)和2级(中度失能)的,享受价值300元/人·月的服务;评估为3级(重度失能)的,享受价值500元/人·月的服务。
3.C类对象。享受价值60元/人·月的服务。
超出服务标准范围的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费用。
四、职责分工
(一)平台运营方。由区人社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负责咨询预约服务、服务机构派单;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录入服务对象评估报告;管理援助服务记录,出具服务记录汇总清单;受理服务投诉等工作。
平台运营方负责运营管理平台,不能同时作为服务供应商。
(二)服务机构。区人社局通过招投标方式建立服务机构库。服务机构负责服务人员上岗培训、具体实施援助服务,对投诉事项进行整改、承担在服务过程中服务人员人为造成服务对象意外伤害的责任风险。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区人社局委托第三方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每年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接受平台评估派单指令,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民政行业标准MZ/T 001-2013)客观真实评估老年人能力状况,出具评估报告并上传平台。
(四)镇、街道。每个镇、街道在服务供应商库中自主选择1家服务供应商在本辖区开展援助服务,与服务供应商和区人社局(民政局)每年签订三方援助服务合作协议。负责受理并审核服务对象的申请,审核服务记录,根据平台考核结果结算服务经费,监管服务质量,协助处理服务投诉。
(五)区人社局。区人社局(民政局)要协调各方共同做好援助服务的工作。负责公开招标平台运营方及服务机构库,审批确定服务对象类型,协调各方服务,加强服务监管,协同区财政局下达服务经费。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申请,填写《新北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件2)。
(二)初审。村、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证明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至所在镇、街道。变更申请参照申请流程,在申请表中注明变更原因。
(三)审核。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区人社局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对象。
(四)审批。区人社局(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服务对象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于申请次月确定服务对象类型,完成审批工作。生成援助服务明细表,及时反馈至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平台运营方。各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平台运营方必须以援助服务明细表作为提供服务的依据,不得自行造表违规操作。
(五)服务。各镇、街道,平台运营方和服务机构在区人社局(民政局)审批结束后,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各镇、街道应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可享受服务标准以及预约服务方式;平台运营方根据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及时派单给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根据平台的派单任务,按时按需上门进行服务,在服务结束后填写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记录单(附件3),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后,反馈至平台;平台每月整理统计服务记录单,反馈给各镇、街道及服务机构,作为经费结算的依据。
(六)结算。平台运营方于次月初出具本月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结算明细表(附件4),提交各镇、街道民政部门和服务机构签字确认,各镇、街道财政部门根据确认结果按月和服务机构结算服务经费;各镇、街道民政部门按季将结算材料报区人社局审核,经区财政局复核后,按季下达援助服务经费。
服务工时根据服务标准和服务机构最终中标工时单价确定,超出服务标准的按标准结算,低于服务标准的按实际结算。
六、经费保障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经费和平台运营经费列入区人社局社会化养老服务专项经费。
七、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要加强平台运行和服务质量监管,发现下列违规行为,立即责令相关方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民政部门有权终止与其合作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平台运营方在受理服务请求、投诉,派单,服务管理和满意度调查等过程中有不规范操作的;服务机构有管理不善,服务人员不按时按需开展服务、服务态度差等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不严格对照标准评估,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行为的。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新北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补贴申请表
2.新北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3.新北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记录单
4.新北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结算明细表
附件1
新北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补贴申请表
姓名
援助服务对象类型
A类对象:
1.无子女照顾且年满60周岁的市级以上劳模( )
2.年满70周岁归国华侨( )
3.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 )
4.符合条件的离休干部( )
B类对象:
1. 年满60周岁失独老人(计生特殊家庭老人)( )
2. 无子女照顾年满60周岁且介助介护低保老人( )
3.年满60周岁分散五保老人( )
4.年满60周岁孤老( )
5.参加抗日战争老兵( )
6.年满80周岁重点优抚对象( )
7.现役军人父母中年满80周岁的老人( )
C类对象:
1. 80-89周岁的低保对象( )
其他对象( )
变更对象:
申请变更原因:由 变更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号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
紧急联系人员
与申请人关系
住址
申请人或代办人(签字): 年月日
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镇、街道民政部门意见
申请人根据补贴对象类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附后。
附件2
新北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补贴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类别
援助对象
所需材料
1
A类对象
无子女照顾年满60周岁的市级以上劳模
身份证、户口本、劳模证复印件
2
年满70周岁的归国华侨
身份证、户口本、归国华侨证复印件
3
符合条件的离休干部
身份证、户口本、离休干部证复印件
4
年满9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
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5
B类对象
年满60周岁的失独老人(计生困难家庭老人)
身份证,户口本,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失独老人证明复印件
6
无子女照顾年满60周岁的低保老人
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原件
7
年满60周岁的分散“五保”
身份证、户口本、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五保”证明复印件
8
年满60周岁的孤老
身份证,户口本,村、社区出具的孤老证明复印件
9
抗战老兵
身份证,户口本,镇、街道组织部门出具的抗战老兵证明复印件
10
年满80周岁的重点优抚对象
身份证、户口本、重点优抚对象证
11
现役军人父母中年满80周岁的老人
身份证、户口本、各镇、街道人武部门提供的现役军人名册或盖章证明
12
C类对象
80-89周岁低保对象
13
入住养老机构的援助对象
除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养老机构入住协议及付款收据复印件,所住养老机构为常州市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
附件3
新北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记录单
服务对象姓名
地址
镇(街道) 村(社区)
服务时间
年月日 工时:
服务内容
生活照料服务
£洗衣£做饭£居室清洁£储物整理£理发£助浴£代购邮寄£其他:
精神关爱服务
£读书读报£交谈聊天£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其他:
健康服务
£陪医就诊£测血压£血氧£推拿按摩£其他:
助餐服务
£助餐
其他
£其他服务
服务情况反馈(服务对象填写)
服务态度
£非常满意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服务质量
其他意见建议
服务确认
特别提醒:如发现现场服务人员有任何违规行为或对服务不满意,请及时拨打投诉电话:
投诉情况反映:
服务人员签字: 服务对象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新北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结算明细表
服务机构(盖章): 镇、街道民政部门(盖章): 时间: 年 月
所属地区
服务对象
服务标准
实际服务金额
结算金额
备注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