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局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经研究,决定对《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常新安监〔2018〕16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7月11日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确保行政处罚规范精准、有效、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案审委人员组成
第二条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成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案审委是局机关负责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议事机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委员由局其他领导和局综合处(法制监管处)负责人担任。
案审委办公室设在综合处(法制监管处),承担案审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局综合处(法制监管处)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案审委工作职责
第三条 案审委对承办处罚案件的处室(单位)(含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集体审议。意见在提交案审委审议前应当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
第四章 案审委议事范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案审委讨论决定。具体包括: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情节复杂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章 案审委议事规则
第五条 三分之二以上的案审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案审会。原则上办案处室(单位)的分管领导应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出具对案件的书面处理意见,相关情况在案审会记录中体现。
案审会由综合处(法制监管处)负责召集。
第六条 案审会由案审委主任主持,案审委其他成员参加。相关监管处室、执法大队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案情复杂的,邀请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局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列席。
第七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集体会议制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正确、及时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与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并详实记录案审会成员意见建议。
第八条 与会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处罚结论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或者由案审委决定其回避。
第九条 案审会实行临时会议制。
第十条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因故退会,应征得主持人同意。案审委成员的退会导致不足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时,案审会终止。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案审会中的讨论情况及与会人员的意见。
第六章 案审会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办案处室(单位)至少提前3天将案件及行政处罚意见提交综合处(法制监管处)进行法制审查,至少提前1天提交行政处罚意见书面稿至所有案审会与会人员。行政处罚意见应当包括:案件来源、办案人员对事实的认定、证据采集、法律适用、自由裁量的运用、拟处罚的建议等。
案件提交案审会前,办案处室(单位)应当与综合处(法制监管处)就案件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充分沟通。
第十三条 办案处室(单位)应在案审会上对案件调查过程、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报告,报告应详略得当,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疑惑、难点、自由裁量根据等应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在办案处室(单位)报告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罚意见后,相关监管处室、综合处(法制监管处)参会人员就监管业务、法制审核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案审委成员应当就本案调查处理情况和有关处罚建议发表意见。如无意见,则视同同意办案处室(单位)的全部意见。
主持人综合案审委成员的意见,并依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案审会作出的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须重新召集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案审委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进行表决。一般采用口头表决,也可以采用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参会案审委成员赞成的,该案件处罚意见获得通过,不同意意见可保留并记录在案。
案审会当场不能形成一致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暂不作出决定,由办案处室(单位)根据争议情况,进一步查证补充有关资料后,提请另案审理。
第十七条 综合处(法制监管处)负责案审会记录工作,并保证记录的完整性。正式的记录文本由综合处(法制监管处)在会后出具,经所有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后,交办案处室(单位)入档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常新安监〔2018〕16号)同时废止。此前本单位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的规定有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