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局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7月11日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引导拓展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8〕56号)《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层转〈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常安监〔2018〕94号)《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事项的通知》(常应急〔2019〕2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分别按照《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以及《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熔融、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局各职能处室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开展举报核实。举报内容复杂的,可邀请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基层安监部门联合核查。
第六条 负责举报受理工作的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形成《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举报办文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交办举报处理部门实施核查处理。举报处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处理,形成《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答复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阅,并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七条 对举报进行奖励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举报事项发生在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区划范围之内。
(二)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举报,有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或通讯地址)。
(三)举报内容具体明确,并详细说明被举报对象名称、地址,存在何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四)举报事项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经调查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金额原则上按照罚款金额计算,奖金的具体数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多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受理的有功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条 举报奖励程序可以在举报事项办结后实施,也可以按年度集中实施。举报奖励作为“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举报奖励集体讨论以局党组会议形式举行。
执法大队在局党组会议召开前3日,填写《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三重一大”议题申请表》,将拟奖励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事项集体讨论程序:
(一)执法大队汇报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包括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和拟奖励意见等;
(二)局党组成员发表意见;
(三)局党组成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意见。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执法大队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实施举报奖励,并通知举报人。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三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