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北区区级机关短途公务出行差旅费使用的通知》(常新委办[2019]12号)文件精神,本着按实际报销、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订《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短途公务出行交通费审批报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10日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短途公务出行交通费审批报销制度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北区区级机关短途公务出行差旅费使用的通知》(常新委办〔2019〕12号)文件精神,本着按实报销、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短途公务出行交通费审批报销制度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区卫生健康局全体员工。
二、短途公务出行包干区域
是指公车改革后在常州市范围内(不含金坛、溧阳)、“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范围”以外,单位不派遣车辆情况下的短途(包括下乡)公务出行区域范围。
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范围为:武进区湖塘镇、牛塘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戚墅堰街道、潞城街道、丁堰街道,新北区(西夏墅镇、孟河镇、春江镇、奔牛镇除外)、天宁区(郑陆镇除外)、钟楼区(邹区镇除外),总面积543.48平方公里。
三、短途公务出行交通费包干使用办法
1.在短途公务出行包干区域内的公务活动,符合公务用车条件,无公车可派,实行“总额大包干,按次小包干”的办法,在财政部门核定的短途公务出行差旅费总额内包干使用,并严格按照实际公务出行次数和包干费用报销。
2.短途公务出行交通费金额核定为往返每人每天100元。
3.平台统一派车或租车出行的,不得报销个人往返交通费;参加会议、培训的,驻会(训)期间不得报销往返交通费。
4.短途公务出行交通费一人一天限报一次。一天内途经多个办事地点的,以最远的办事地点作为申报交通费的出行目的地,不累计计算。
四、审批报销流程
1.严格控制短途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交通费规模,公务出行前必须填报《新北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短途公务出行审批表》(附件1),中层及以下工作人员短途公务出行由处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短途公务出行由主要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短途公务出行由分管区长审核。不得安排无实质性的公务活动和虚假行为的短途出差,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公务人员短途出差,原则上不得要求镇(街道)提供交通工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由基层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享受短途公务出行交通费包干报销。
3.短途交通费实行一月一报制度,每月5日前由相关处室填报《新北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短途公务出行报销汇总表》(附件2),并将上月《新北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短途公务出行审批表》(附件1)作为附件交至局综合计财处,综合计财处按财务报销制度进行报销。
4.短途公务出行交通费列公用经费“公务短途差旅费”科目支出,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5.公务人员短途出行选择定额包干方式后,不得另外报销交通费。
6.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7.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研究制定本单位的短途公务出行交通费报销审批制度。
附件:1.新北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短途公务出行审批表
2.新北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短途公务出行报销汇总表
常新卫健[2019]3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