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关于转发<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常新财行〔2014〕8号)及《关于转发<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的通知》(常新财行〔2017〕50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订《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公务出差审批报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10日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公务出差审批报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局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新北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常新财行〔2014〕38号)及《关于转发<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的通知》(常新财行〔2017〕50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州市区以外(含金坛、溧阳)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前应根据出行计划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相关内容,中层及中层以下工作人员由处室、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由局长审核批准。
出差回来后,填写《常州市新北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机票查验单、机票、车船发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在一个月内完成报销手续。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各项费用均不得超标,若发生超标现象,超标部分由个人承担。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出差机票应在公务机票网站购买。
第五条 相关费用标准:(1)城市间交通费:火车硬席、软席均为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2)住宿费: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标准按照《关于转发<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的通知》(常新财行〔2017〕50号)文件标准。(3)伙食补助费(100元/人/天):出差期间全程自行用餐的,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给予伙食补助。(4)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单位(不仅限于本单位)派车的,不给予市内交通补助;参加会议或培训,地点不变的,市内交通费仅补助往返两天。
第六条 报销凭证先由处室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初审,再由综合计财处按规定对报销费用标准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局长批准后,到区会计中心进行报销。
第七条 参加会议、培训报销时,应附有关的通知或邀请函,由旅游公司等营利性机构组织的参观学习交流等活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援藏、援疆、援青、援外、苏南和苏北共建等政府统一外派情况,另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公务出差审批报销制度。
附件: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出差审批单
常新卫健[2019]3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