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局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干部双向交流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委员会
2019年7月12日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干部双向交流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拓宽干部培养和实践锻炼渠道,丰富干部阅历,开阔干部视野,提升干部素质,参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江苏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基层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双向交流工作。
第三条 局卫生健康一处具体负责全系统双向交流干部的管理工作,各单位党组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交流干部交流期间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交流对象
第四条 交流人员范围:局机关(含参公人员)、直属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干部;基层事业单位副职及以下干部(含编外在职人员)。
第五条 交流人员基本条件:
(一) 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吃苦和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护理专业可放宽至全日制大专学历;
(三) 基层单位交流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 身心健康。
第三章 交流程序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交流条件,充分考虑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择优向局党委推荐拟参加交流人选,交流工作原则上与后备干部选拔统筹进行。
第七条 双向交流的干部人选采用个人自荐、组织推荐和局党委选调等三种方式确定。局党委根据自荐、推荐和选调的情况,经过遴选、审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双向交流干部名单。
第四章 交流方式
第八条 接收单位按照人岗相宜的原则,明确交流干部的具体工作岗位和一名指导老师。干部交流期间,不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任务。
第九条 局机关交流到直属事业单位或基层事业单位的干部,原则上担任事业单位副职领导职务;直属事业单位交流到基层事业单位的干部,原则上担任基层事业单位副职领导职务。
第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交流到局机关的干部,原则上担任局机关处室副职以下职务;基层事业单位交流到局机关或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原则上担任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职务。
第十一条 交流期间,交流期限和交流职务一般不作调整,因故确需提前结束或中途调整交流岗位的,须报局党委研究。交流期限原则上以3个月至24个月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届满后,可参加新一轮交流,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周期。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交流期间,干部的职务及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及福利(生活补助、交通费、乡镇工作补贴等)不变;因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接收单位解决;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交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至接收单位所在党组织。
第十三条 交流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职称评定等情况,派出单位应同等对待交流干部。
第十四条 交流期间,当年的年度考核处于交流期间且时间超过6个月的,在接收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当年度交流时间不满6个月的,在原单位考核。
第十五条 交流期满,接收单位应对交流干部作出书面鉴定,鉴定和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坚持交流学习与培养使用相结合,对交流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作为干部考察任用优先使用的对象。
第六章 交流纪律
第十七条 交流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负责,以接收单位为主,派出单位配合。交流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表现较差的,按组织程序作出处理。交流期满后做好相关移交工作,并按时返回派出单位工作。
第十八条 交流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不得未经局党委同意擅自借用基层事业单位人员。已借用的人员,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本人意愿,由局党委研究后另行安排。
本办法由局卫生健康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