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党总支,各办、局、中心党(总)支部,各有关单位党组织:
《孟河镇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镇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镇党委印发的《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常孟委〔2009〕21号)、《关于规范孟河镇“三重一大”制度的补充意见》(常孟委〔2012〕58号)同步废止。
中共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委员会
2019年10月18日
孟河镇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镇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全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区委《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常新委〔2018〕35号)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包括镇党委领导班子(以下简称领导班子)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意见和措施。
2.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以及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要事项。
3.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4.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招投标计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安排、重要民生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5.民主法治建设、政法综治和社会稳定工作、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问题和工作部署。
6.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改革,涉及全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
7.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
8.全年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换届选举工作等重要会议的安排、依法监督及加强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9.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10.需要向上级党委、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和直属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11.应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本镇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确定;
2.本镇工作人员进出的审定;
3.依法组织选举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推荐区政协委员以及镇党代表、人大代表的审定。
4.推荐申报区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以及镇级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审定;
5.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奖惩。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拆迁计划。
2.财政投入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办实事工程、重大政府采购项目、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及计划;
3.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改组改制,重要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的变更和处理,村(社区)集体资产的处置;
4.符合国家规定的大额投融资安排及担保事项。
5.推荐申报区级以上获奖项目或改革试点项目。
6.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编制、调整、追加、决算。
2.预算中未明确的,但确有必要的,本镇单项支出金额满10万元以上或部门单项支出金额满5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除上级规定以外)。
3.政府购买金额较大的公共服务,大宗国有资产、物资的采购与处置。
4.重大捐赠或捐助,受赠资金或物资的安排使用。
5.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集体决策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党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其他会议形式代替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集体决策的主要程序有:酝酿准备程序、集体决策程序、执行决策程序。
(一)酝酿准备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案的提出,必须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认真开展分析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领导班子成员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决策方案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群众的参与度;对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3.“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案,涉及多个部门的,必须事先协调沟通,形成初步意见。主办部门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所提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有关材料要在党委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进行个别酝酿,听取意见建议。同时,送达有关列席会议人员,使其提前了解情况。
4.镇党委可以定期征询需要列入党委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但所有需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均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在会议上临时增加议题。
(二)集体决策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会议议题涉及班子成员、列席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班子成员、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2.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议题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有多个决策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4.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根据票决结果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5.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应完整准确,包括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按要求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6.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和相关党代表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整合监督资源,加强联动配合,不断提高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实施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对所属部门和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定期向区委报告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同步报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备案,对区纪委等监督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二)镇纪委和组织、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汇报。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同级或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部门报告。
(三)镇党委应将所属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镇党委和组织、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对下级党组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严格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一)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镇“三重一大”事项;
(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未做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干部管理规定进行决策;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五)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
(六)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等措施;情节较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因“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不力或实施错误,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应进行责任追究。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办、局、中心领导班子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