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高新市监案〔2019〕10152号
案件名称
新北区春江魅妆化妆品店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处罚事由
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
处罚种类
1、停止经营化妆品15天;
2、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北区春江魅妆化妆品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
92320411MA1P29BL9K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钱习兰
处罚结果
2、没收违法所得66000元,处罚款16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生效期
2019年11月26日
处罚截止期
2019年12月11日
处罚机关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3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