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高新市监案[2020]10003号
案件名称
江苏英诺英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处罚事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处罚种类
1、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英诺英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20400MA1P08CL1Y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唐敏东
处罚结果
1、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3849元。
处罚生效期
2020年2月24日
处罚截止期
2020年3月11日
处罚机关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3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