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妇计中心,各镇、街道计生部门,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现将《新北区2020年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4月30日
常州市新北区2020年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方案
为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省卫健委《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妇幼新增项目工作的通知》(苏卫办〔2020〕2号)、市卫健委《关于确定2020年基本公卫妇幼新增项目任务指标的通知》(常卫妇幼〔202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北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提高计划妊娠比例,增强孕前风险防范意识,改善计划怀孕夫妇健康状况,降低或消除导致出生缺陷等不良妊娠结局的风险因素,预防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年度目标
1.2020年,完成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300对。
2.孕优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科学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4.早孕随访率达到80%以上。
5.妊娠结局随访率达到55%以上。
二、项目范围和对象
1.项目实施范围:新北区各镇、街道
2.项目实施对象: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包括新婚夫妇、已婚待孕夫妇、准备生育二孩的夫妇及流动人口。
三、项目内容
(一)服务内容
内容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19项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二)服务流程
1.目标人群确认。村(社区)卫生计生专干收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信息,提出名单,报镇、街道计生部门审核、汇总,发放免费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券。
2.提供免费服务。新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妇计中心”)承担全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具体包括知情同意书的签订、检查对象基础信息及一般情况的采集、体格检查、临床检验、出具孕前危险因素评价报告等。各卫生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合区妇计中心开展健康教育、早孕随访和妊娠结局随访等相关工作。各镇、街道计生部门配合区妇计中心组织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自愿接受检查,协助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动员等工作,收集报告早孕及妊娠结局线索。
符合条件的夫妇每孩次享受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要再次接受检查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孕前优生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原则上在现居住地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3.经费结算:区卫生健康局结合工作实际,安排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经费,用于开展健康体检、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后续随访等工作。
4.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工作。区妇计中心要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岗位职责。强化实验室质量控制,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定期参加室间质量评价。
5.信息管理:区妇计中心应妥善收集、保存计划怀孕夫妇检查资料,建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料档案,每月统计分析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数、检查结果、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数据信息,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数据录入及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卫生健康局统筹部署全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委托区妇计中心组织开展项目宣传、人员培训、业务指导、质量控制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完成项目任务并取得实效。
(二)广泛社会宣传。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络、折页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公众优生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发挥各镇、街道卫生、计生网络优势,有针对性地向新婚和已婚待孕夫妇普及优生科学知识,提高知晓率,引导群众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群众主动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
(三)规范开展服务。区妇计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为免费服务对象提供各项检查和随访服务。在兼顾便民利民和有序检查的基础上,合理设置服务时间和服务力量,按月汇总报送国家项目检查随访人数等相关报表。
(四)加强监督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已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标体系和今年的妇幼健康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镇、街道计生部门要全力配合区妇计中心,扎实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的实施,区妇计中心要认真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各项检查服务,坚持实事求是,保质保量。区卫生健康局将加强工作监管,定期对组织实施、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健康实施。
附件:“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服务流程图常新卫健〔2020〕40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