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宿、美容美发、游泳、沐浴等公共场所单位,有关单位:
为配合我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落实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9〕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扩大试点地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30号)文件要求,现制定《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公共场所卫生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北区公共场所卫生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新北区公共场所卫生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
为落实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监管质效,完善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与监督管理联动机制,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各类公共场所单位。
二、监管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卫生标准、规范。
三、监管办法
(一)日常监督检查
1.现场核查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3个月内,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申请人(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重点核查开展项目与许可项目是否相符,人员是否符合上岗要求,卫生设施、设备是否到位等情况,并开具《卫生监督现场核查意见书》。
2.“双随机”抽查
有效衔接卫生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环节,及时将取得许可的公共场所单位纳入监管对象库,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采用“双随机”方式抽查各类公共场所单位。
(二)专项执法检查
根据上级部门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全区住宿、美容美发、沐浴业、游泳等公共场所单位专项执法检查,对公共用品用具、空气质量、游泳池池水等进行监督抽检。
(三)举报核实调查
及时受理各类举报,认真开展调查核实,核查对被举报人(单位)持证情况、从业人员持证情况、卫生设施、设备及使用情况等,及时回复。
四、监管措施
(一)抄告机制
1.现场核查如果发现有不相符的,由卫生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的,依法查处的同时,应抄告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2.各类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卫生监督部门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生产经营卫生条件的,依法处理,并抄告行政审批机关。
(二)联动机制
加强部门联动,有效协同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和行政审批、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等制度,定期抄送抄告。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
(三)移送机制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法经营行为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2.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开机制
卫生监督部门要完善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监督抽检结果,依法及时公开相关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定期将行政处罚信息抄送行政审批机关。
(五)综合监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建立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实现政府主导,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按照属地管理、片区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六)联合惩戒
卫生监督部门要建立公共场所卫生信用档案,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发布,适时将信息推送至有关信用管理平台,实现互通共享、联合惩戒。
五、监管责任
卫生监督部门在开展现场核查、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监管对象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的请吃;不得接受现金、礼金、有价证券等。违反上述规定,将严肃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管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卫生监督所
七、投诉举报电话
0519-810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