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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系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仓库管理员,负责成品墙布的入库清点、出库及管理。被告人罗某系该公司车间班长,负责核对成品墙布数量及入库。被告人丁某某系该公司车间副班长,负责裁切发泡后的墙布、统计成品墙布后制作报表;被告人李某某、于某系该公司销售员,负责成品墙布的推销、贷款的催收。
2017年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被告人罗某、丁某某私下截留或者通过修改ERP系统成品墙布账面结存量数据的方式,侵占天马公司的成品墙布,并以自销或者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于某等人联系客户,将前述截留的成品墙布对外销售,销售获利共计人民币105余万元。
新北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为了及时为受损企业追回损失,营造企业复工复产的良好环境,面对被告人不愿意退出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的情况,多次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家属沟通,最终帮助受损企业追回全部损失。
审理过程中,面对本案多名被告人均不愿意退出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的情况,法院本可以按照正常的审判流程,判决生效后移送执行。但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对被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法院做大量工作,在判决前挽回了损失,助力企业更好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