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河海街道、三井街道、龙虎塘街道:
《新北区社会资本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北区社会资本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4号)文件精神,规范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服务站。服务站必须为非营利性机构,保障其公益性质。
第二条 允许社会资本在区域内以合作、独立举办等方式举办服务站,实施范围为:河海、三井、龙虎塘街道在规划内调整建设主体和新建的服务站。
第三条 服务站性质坚持属地管理,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决定公办或社会资本办。
第四条 服务站设址应符合常州市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服务站应当具备《常州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评估标准(试行)》的条件,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区长为组长,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分管局长为组员的服务站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审批和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局为服务站的行业主管单位,根据服务站的能力、资质核定其执业范围及诊疗科目;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服务站房租和基药补助等资金管理;区人社局负责服务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服务站执业登记审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服务站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的质量管理和价格检查。
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流程
第七条 申办服务站应当具备和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要求。单位举办者须提供不低于叁佰万元人民币的银行资信证明,个人举办者须提供不低于贰佰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证明。
第八条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发布拟筹建服务站的相关公告。只有一家举办者递交申请材料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直接进入执业登记审批流程;同一服务站有两个及以上举办者申请举办的,由服务站管理领导小组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的评审方式确定举办者。
第九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条 申请举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办: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和个人;
7.在本市内申办弃标的;
8.省、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服务站可以从事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服务站开展的专科诊疗。
第十二条 服务站可以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服务范围一般不得超出所在社区,服务项目由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站自筹房屋申请举办时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可以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租金补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常财社〔2017〕60号)文件的规定和标准享受相关财政补助;社区免费提供公建配套用房不享受财政补助。
第十四条 服务站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本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资质。
第十五条 服务站可以纳入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服务站必须按照常州市基本药物制度要求,执行基本药物统一采购、配送和零差率销售政策,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惠民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财社〔2008〕59号)文件的规定和标准享受相关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 服务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服务站或医务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医疗差错事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服务站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发挥第三方调解机制作用,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提高医疗机构抗风险能力。
第十九条 服务站必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本机构诊疗服务项目、流程、规范以及医务人员资质等基本事项。
第二十条 服务站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服务站必须严格规范机构命名,命名原则为所在街道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四章 监管和退出
第二十二条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服务站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
第二十三条 区卫生监督所对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大处方、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机构与个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考核方案对服务站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定期开展考核并按考核结果发放补助经费。若服务站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则取消其开展该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服务站主动退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须至少提前六个月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服务站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区行政审批局责令其退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一)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一个积分周期(一个年度)内累计积12分。
(二)一个校验周期(一个年度)内受到卫生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三)不符合医疗机构资质要求或不适合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职能的行为。
(四)发生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达到暂缓校验情况的依法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满仍不合格的,依法给予注销。执业期间发生违法事项,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服务站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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