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
《新北区城镇既有房屋解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北区城镇既有房屋解危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房管〔2017〕2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5号)、《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常政规〔2018〕2号)等文件精神,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房屋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经房屋安全鉴定结论为C、D级危房且近年内未纳入征收计划的城镇既有住宅房屋(不含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
二、工作原则
根据“房屋产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责任”的房屋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解危实施办法,对我区国有土地上的城镇既有危险房屋实施解危。
三、解危措施
(一)检测鉴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必须由房屋涉及的房屋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责任人对属地政府经排查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申请安全鉴定的,可根据《关于区城市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检测鉴定费用补贴的通知》(常新城建〔2017〕154号)文件申请补贴。
(二)督促治理。如鉴定结果为C级,经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可解除局部危险的危房,区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镇(街道)、村委(社区)书面告知责任人该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责任人及时治理,做好房屋的加固和修缮,并定期开展房屋安全巡查工作。
如鉴定结果为C、D级,局部险情严重已无修缮价值、房屋整体出现险情的危房,经区住建局出具危房治理通知书,由属地镇(街道)以书面形式告知每户责任人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搬出。到期后,如仍有业主拒不搬出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公安、应急、住建等部门依法帮助搬离,并对相关建筑及相应区域进行封闭、隔离。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
(三)危房治理。对危险房屋的治理,可采取拆除翻建及资金补助两类治理方式。拆除翻建类:适用于居民自建单一产权且符合规划具备翻建条件的危房,可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拆除危房后原址原样翻建。资金补助类:适用于非居民自建的多层危房,经全体产权人协商一致并向区政府提出申请且按要求搬迁的,按照周边类似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采取政府资金补助,由属地镇(街道)与全体产权人签订《新北区危房解危资金补助协议》,产权人放弃房屋产权(含土地),同意归政府所有并处置。危房治理由属地镇(街道)负责组织落实,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全体产权人协商一致后,确定被解危房屋的范围和面积,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
2.公告解危方案;
3.签订危屋解危资金补助协议、腾空被解危房屋;
4.危房腾空验收合格后,由属地镇(街道)负责实施房屋拆除。被解危房屋产权人协助办理房屋注销手续;
5.给付资金补助价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房屋安全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开展综合治理,积极落实解危措施。区财政、住建、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房治理工作。危房治理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决策,先由区领导小组进行联席会议会商,形成具体方案后报区政府决策确定。
(二)落实资金保障。危房解危工作是民生实事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危房解危专项资金。危房治理过程中涉及到的资金补助、监管、评估、拆房、平整等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列入今后土地经营成本。
五、其他事项
(一)与危险住宅同幢的个人产权用于商业、办公等其他产权房屋的解危可参照本办法精神执行。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为属于孤老残困对象的,由属地政府负责帮助搬离、过渡。
(三)本办法由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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