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全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1.区住建局是全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日常监管工作,具体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3.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设单位是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责任主体,是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管施工单位安全施工和向区住建局申请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备案。
建设单位是指房屋建筑的建设单位、从事土地储备的土地储备机构、投资公司,或房屋征收拆迁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施工单位是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监理单位是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监管的责任主体,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项目发包管理
1.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安全生产责任状。
2.拆除6层及以上房屋建筑,或拆除具有高危险性的房屋建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管,并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监理服务费用超过20万元的,监理单位的选定应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
三、项目备案管理
1.因房屋征收、拆迁、收储需拆除的房屋建筑,或拆除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需向区住建局备案后才能进行施工。拆除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需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施工。其他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或应备案而未备案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全面监管工作。
2.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申请备案需递交下列资料:
(1)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备案申请表。
(2)招标文件、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其中标书中应包括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及现场作业人员相关资料,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材料。
(3)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
(5)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方案和对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生产专项方案的审核意见。
(6)意外伤害保险资料。
(7)实施爆破作业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核发的批准资料。
(8)拆除文保建筑和依法确定的纪念性建筑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同意拆除的证明。
(9)其他相关材料。
四、项目现场管理
1.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2.施工单位在拆除房屋建筑前,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相关规定的封闭围栏围护。拆除位于主次干道两侧及城区繁华区域和居民区的房屋时,防护架搭设应当采取全封闭形式,并做到节点可靠、固定点合理、能满足抗倾覆的要求。
3.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和安全生产告示牌,写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姓名,监理单位名称及监理人员姓名,房屋拆除工程备案编号、监督电话等,以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和临街、临路的危险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用红灯警示。
4.施工作业前,施工技术负责人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告知该项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被交底人应当了解作业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施工作业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监理人员必须在现场指挥、监督。
5.施工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严禁从高处向下抛弃废弃物。遇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施工。
6.拆除部分房屋建筑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保留的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缮和加固。
7.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将拆除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作为临时办公、住宿及仓库使用。
8.施工现场拆卸的各种材料应当及时清理,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物。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平整场地,做到场清地平,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
9.建设单位应当对拆除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按要求检查督促安全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根据相关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方案施工,确保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
五、特殊情况处置
1.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施工现场涉及拆除、开挖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蓄装置和输送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报批。
3.施工作业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的电缆、管道和构筑物时,应当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4.施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抢险、救护和现场保护工作,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相关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履行相关职责、施工单位违规违章作业,以及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由相关单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