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局各职能处室、执法部门,各相关企业: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相关企业对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27日
常州市新北区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及基本原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区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所涉品种)、产生并储存活泼金属碎屑、储存易燃易爆废弃物、自带化工装置及存在化工工艺的工业生产型工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管理。
(二)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使用、储存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使用、储存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企业应对使用、储存危化品的场所、装置实行安全重点管理。使用、储存危化品的场所、装置应与本企业其它非危化品作业场所实行有效分隔、区别管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满足危化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落实企业安全风险管控
(四)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使用、储存危化品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危化品使用、储存安全管理台账。
企业应建立健全危化品使用、储存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安全教育和培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等。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特点和原辅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案。生产原辅材料、工艺、技术、设备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修订。
(五)企业应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培训考核,取证上岗。
企业应对危化品操作人员进行危化品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职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六)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令修订)的规定,做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七)企业应根据本企业使用、储存危化品的基本情况(品种、数量及危险特性等),如实填写《常州市新北区工贸企业使用危化品登记表》(见附件2),按要求报送所属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登记。同时,使用企业要将相关信息如实录入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诚信申报模块。使用、储存企业在使用危化品的品种、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及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后15日内重新报送登记。
(八)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要求,建立并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隐患定期排查、评估、报告、整改资金使用、建档监控、整改效果评价等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九)企业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规模以上企业应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规模以下企业应达到小微标准化水平。鼓励基础较好的企业进行标准化提档升级,创建安全管理示范企业。
(十)企业应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编制本企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报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十一)企业的危化品使用、储存场所与宿舍、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它生产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危化品使用、储存场所应针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施,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危化品使用、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标识和岗位风险告知卡、应急处置卡,张贴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十二)企业储存危化品必须设置危化品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专用危化品库房内电气线路、设备需经防爆处理,设置强制排风装置、有毒、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静电导除装置、喷淋洗眼装置、防泄漏装置等安全措施。
专用危化品库房应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危化品出入库必须核查登记。危化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应当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等国家标准,采用隔离、隔开、分离的原则,严禁各种禁忌物料的混存混放。
(十三)企业应在有可燃或有毒气体的作业场所,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与排风装置连锁,高危储罐以及高危工艺(释义见附件1)应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自动化控制。
企业使用氨分解装置、液态气体储罐(液氩、液氮等)以及乙炔、天然气钢瓶的场所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空气化工产品供气设施(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常安监〔2018〕45号)等相关规定。气体储罐区域或气瓶存放间(室)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相关规定。
(十四)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对动火、有限空间、检维修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作业前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及其安全职责,开展专项安全培训,并履行告知义务。
(十五)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审批管理制度。对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释义见附件1)的,实施变更前应组织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辨识和管控。
(十六)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对其发包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存在多个承包方时,使用企业应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施工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十七)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企业危化品使用、储存装置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方案建议。企业应将安全评价报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
(十八)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79号令修订)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开展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定期检测检验等工作,落实安全监控管理措施。
(十九)产生、储存活泼金属废屑或储存易燃易爆废弃物的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储存仓库,仓库内保持良好的通风,做好防水防潮措施,设置与排风装置联锁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储存场所内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设施应进行防爆处理,并与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生产区域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同时,要提高处理频次,不得长期大量储存上述物质。
三、工作要求
(二十)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应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本辖区内企业,并督促企业按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十一)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库和档案,全面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并将名单于4月30日前报区应急管理局工贸监管处(联系人:周瑾 85177991)。同时统计分析,研究制定并落实本辖区提升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措施。
(二十二)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应强化使用、储存危化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率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二十三)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应加大对企业的专项整治力度,督促企业主动登记使用危化品情况,自觉开展隐患自查自报,提升危化品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度。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如存在拒不整改等现象,应从严从重处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按规定向企业出具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暂停使用相关设备设施或生产场所。重大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十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供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参照执行,上级部门如有新的相关政策要求,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附件:1.关于“两重点一重大”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化品的释义
2.常州市新北区工贸企业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1:
关于“两重点一重大”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化品的释义
1.“两重点一重大”是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其中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见《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重大危险源辨识和标准值计算按国家GB18218-2018标准实施。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化品是指下列危险化学品:
(1)剧毒化学品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备注栏目;
(2)易燃易爆危化品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性类别栏目。
附件2:
常州市新北区工贸企业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登记表
企业名称
(盖章)
联系电话/传真
企业地址
电子邮箱
所属行业
□冶金 □机械 □有色 □建材 □纺织 □轻工 □商贸 □其他
使用企业分类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是□ 否□
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
□是□否
安全负责人
重大危险源物质
危化品使用工序从业人数
危化品使用工序安全管理人员数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
是否通过安全评价
通过安全评价时间
安全评价单位
是否制定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
是否有专管人员
专管人员
姓名
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
危险化学品仓库
□无
□有
危化品名称
仓库数量:栋
设计最大储存量(吨)
危险化学品储罐
储罐数量:个
危险化学品气体储罐
储罐数量: 个
状态(液态、压缩)
剧毒品、易燃易爆储罐是否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记录远传报警装置及自动切断等自动联锁装置
□ 是□ 否□ 不涉及
装置类型
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
危险化学品名称
危化品用途
日常使用储存总量(吨)
危险性类别
是否重点监管危化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