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财政分局:
为解除应急管理系统干部职工后顾之忧,激励心无旁骛干事创业,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根据《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应急管理系统特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应急〔2019〕114号)、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应急管理系统特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应急〔2020〕10号)精神,现将我区应急管理系统特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1. 人员范围。全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履行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以及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社会化用工和员额制人员确定为特岗人员。
2. 各镇、街道应急管理人员投保范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在应急管理工作岗位且实际从事应急管理工作。
(2) 临时借用人员预计从事应急管理工作1年以上。
二、险种和保费
购买团体以外伤害保险,保费458元/人·年,所需保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按有关规定列支。
三、承保机构及投保方式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应急管理系统特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应急〔2019〕114号)“投保时,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履行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分别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对口机构签订年度《应急管理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的规定,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支公司为承保机构。各单位应及时将投保情况报送区应急管理局综合处。联系人:顾遥,联系电话:85163021。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财政局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