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两项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规定认真抓好落实。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6日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常州市新北区全面推进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中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关要求,促进我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遵循合法、规范、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存储、管理等设备。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数2:1的标准配备执法记录仪等移动执法设备。
第五条 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等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第六条 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听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
(二)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介绍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相关要求的过程;
(三)依据执法检查方案对相关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含专家检查)的过程;
(四)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的过程;
(五)相关人员在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的过程;
(六)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的内容;
(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载明取证人、取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等;
(八)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记录(笔录),载明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或勘验情况;
(九)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情况;
(十)抽样取证的,应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并出具抽样物品清单;
(十一)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形式,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十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十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七条 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情况;
(四)审批决定意见;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八条 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四)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的情况;
第九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记录以下事项:
(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送达的付邮凭证和回执或者寄达查询记录;
(三)代为送达的,留存代为送达的委托凭证和签收回执;
(四)留置送达的,应当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五)公告送达的,留存书面公告并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以及公告方式和载体。
第十条 归档管理环节应当记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程应使用规范的执法用语,采用统一的文书格式,文字记录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查封扣押财产、证据先行保存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执法文书留置送达,应留有全程音像记录。
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于在涉及易燃易爆的场所进行的执法记录,应使用相应的防爆型执法装备。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情况;
(三)现场违法行为的具体发生情节,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和所在位置,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阶段执法结束后24小时内对音像记录原始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音像记录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标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将信息储存至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对于储存的信息,应定期进行备份,防止数据的丢失。要充分依托现有网上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将行政执法记录上传。
第十四条 不得剪辑、删改行政执法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和音像资料。
第十五条 局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调阅、复制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应当经采集资料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行政执法现场其他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局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局党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擅自损坏、删减、修改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的;
(三)擅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故意损坏执法记录设备的;
(五)不按规定保存或者维护执法记录设备,导致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六)利用执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机关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不得公示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国家秘密。
不得公示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局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主动公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
第六条下列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应当主动公示: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主体名称、办公地址、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以及执法人员信息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权责清单、裁量标准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检查等职权范围以及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权限;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流程、行政备案服务指南等;
(五)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执法举报的方式、途径等;
(六)按照规定应当主动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下列行政执法过程信息应当主动公示:
(一)依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的,采取发布拍卖公告的方式公示相关信息;
(二)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应当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过程信息。
第八条行政执法结果公示采取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方式。公示行政执法文书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救济途径、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九条公示行政执法结果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被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按照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行政执法公示以网络平台为主,以办公场所为辅,全面、准确、及时地记录并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按照市、区工作要求通过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公告栏或其他途径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局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执行,公示的责任主体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权利救济方式、听证公告、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等相关信息由局综合处(法制监管处)负责公示,并及时更新;
(二)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信息由局工贸处、危化处、执法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示。
涉及执法结果相关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检查过程相关信息每季度公示;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每年第一季度公示。
第十二条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内容由相关职能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提出,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至综合处(法制监管处)审核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因公布、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职能处室、直属单位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结果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相关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
第十五条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公示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应更正的,及时更正;不应更正的,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更正申请由综合处(法制监管处)及时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局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由综合处(法制监管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