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企业(机构)及相关企业(机构):
为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不断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建设,现将《常州国家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国家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财政局
2019年9月30日
常州国家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规划建设,加强配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区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开委〔2019〕33号)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常州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常开委〔2017〕65号,以下简称为《意见》)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安排用于常州国家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入驻企业(机构)的扶持资金,包括企业(机构)及个人的经营贡献奖励、房租补贴、场地建设补助、企业规模奖励、机构推荐奖励等。《意见》中涉及的产业园各类其它扶持政策按相应文件规定的申报、奖补程序进行兑现。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奖补对象为注册入驻产业园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企业(机构)及相关企业(机构)。按业务分类区分,主要包括劳务派遣类、服务外包类、人事服务代理类、培训与开发类、高级人才寻访类、管理咨询类、人才素质测评类、综合服务类、其他符合人力资源上下游产业链的企业(机构)和新型业态等。
1.劳务派遣类:主要包括提供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务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等服务;
2.服务外包类:主要提供人力资源外包、生产制造外包、物流仓储外包、招聘流程外包、薪酬外包、福利外包等服务;
3.人事服务代理类:主要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流动人员人事劳动关系等服务;
4.培训与开发类:主要提供企业管理培训、学历学位教育、留学教育、高校学生实习实践、在职培训(继续教育)、资格认证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
5.高级人才寻访类:主要提供高级人才的招聘服务,量身打造岗位匹配人才等服务;
6.管理咨询类:主要提供人力资源战略、绩效考评体系、人才测评、薪酬福利、企业管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
7.人才素质测评类:主要提供全面的员工工作能力和个性特征,做好岗位匹配等服务;
8.综合服务类:主要提供健康体检、职业病检测、金融、商务、员工福利、会计、法律、信息技术等服务;
9.其他符合人力资源上下游产业链的企业(机构)和新型业态,如:认证考试、海外人才交流、创新创业、人力资源行业联盟、协会等企业(机构)等。
第五条入园条件: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由区人社局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确定。所有入园企业(机构)应与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书,房屋租赁应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租房协议书。
区内企业(机构)入驻产业园须将原工商注册地中的经营场所变更为产业园现地址;区外企业(机构)入驻产业园须将原工商注册地变更为产业园现地址并将纳税地作相应变更;新注册入园企业(机构)须将工商注册地注册为产业园现地址。入园企业(机构)均作为区级税源企业对待。
第三章 奖补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
1.园区企业(机构)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后形成地方贡献部分,入园当年满6个月的,自营业执照注册(变更)之日起计算兑现期;入园当年不满6个月的,自次年起计算兑现期。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
2.园区企业(机构)员工年薪12万元以上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形成地方贡献部分,入园当年满6个月的,自营业执照注册(变更)之日起计算兑现期;入园当年不满6个月的,自次年起计算兑现期。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
第七条 房租补贴:
对于入驻企业(机构)房租补贴,入园当年满6个月的,自营业执照注册(变更)之日起计算兑现期;入园当年不满6个月的,自次年起计算兑现期。前三年给予100%补贴,后两年给予50%补贴。房租补助面积按园区管理机构“入驻核准面积”计算,实际租房面积(租房协议面积)大于核定面积的,以核定面积为准;实际租房面积(租房协议面积)小于核定面积的,以实际租房面积为准。
第八条 场地建设补助:
对入驻期满一年、房租及物业管理费缴满一年的企业(机构),按照入驻核准面积予以一次性场地建设补助。核准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助2万元,100-200平方米(含)的补助3万元,200-300平方米(含)的补助4万元,3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另行商议。
第九条 企业规模奖励:
1.自营业执照注册(变更)之日起,企业(机构)主营业务属劳务派遣类、服务外包类的单位,年度营业额达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达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2.自营业执照注册(变更)之日起,企业(机构)主营业务属第四条中除劳务派遣类、服务外包类以外的,年度营业额达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机构)在达到相应规模标准后,可在政策享受期的任一年度提出奖励申请,企业(机构)规模奖励只可享受一次。
第十条 机构推荐奖励:
1.对引入全球排名50强、大中华区排名1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机构),自该企业(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变更)之日起,正常运营、纳税满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引荐单位10万元、5万元奖励;
2.对引入省内10大骨干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机构)或同档次企业(机构),自该企业(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变更)之日起,正常运营、纳税满一年以上的,给予引荐单位2万元奖励。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申报考核评审制,具体申报要求在《人力资源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公布。
申报企业(机构)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条件外,还应保证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区人社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入驻园区的企业(机构)的类别认定、负责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与考核,指导办理入园手续,负责对企业(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等;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保障与监督管理;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入园手续、签订合同、受理申报、组织初审及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区人社局授权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组织受理申报工作,根据本办法及指南要求对入驻企业(机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核查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运营及信用情况,审核对入驻企业(机构)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并出具初审(考核)意见统一提交至区人社局。
第十四条 区人社局根据初审(考核)意见,组织对申报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核,负责对奖补对象的资格认定、拟定奖补资金的分配方案,会同区财政局进行评审,其中经营贡献奖励的额度由财政部门按照实绩测算认定。
第十五条 评审通过后,由区人社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奖补资金,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位。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者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绩效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十八条 从最近一次享受政策奖励算起5年内,企业(机构)注销或迁出园区的,须退回所享受所有政策奖励。具体由区人社局另行明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人社局、财政局另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政策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