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你机构2019年校验不合格。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通知你机构申请注销许可,你机构至今未向我局提交注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注销你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附件:1.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单.docx
2.相关法律依据.docx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