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防接种单位,区疾控中心: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安全、有效的措施,是《传染病防治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贯彻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工作。但是由于个体差异等多种原因,极少数受种者可能会发生严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受种者及其家庭造成严重影响。近年来,社会和公众愈加关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为妥善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确保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省卫计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疾控〔2017〕6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报告调查、诊断处置、保险补偿等方面,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交流信息,加强联合督导检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病例及其家庭充分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二、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
各预防接种单位和区疾控中心要严格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要求,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工作。区疾控中心应当实时跟踪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对报告信息实行每日审核、定期分析。针对发现的重大不良事件或疫苗安全性相关问题,及时向区卫健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报信息。
三、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处置
调查诊断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类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情形,调查诊断应当由市级或省级专家组进行,其他需要调查诊断的,由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要完善区级专家组成员并加强对调查诊断专家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确保调查诊断工作及时、科学、规范。任何医疗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诉求,及时掌握相关情况,依法妥善处置,化解矛盾。
四、推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有效实施
按照《关于改革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的通知》(苏卫疾控〔2016〕2号)文件要求,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要积极宣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的目的、意义和保险流程,提高公众知晓度与接受度。各预防接种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保险公司,为有投保意愿的居民提供服务,推动建立基础保险与补充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补偿体系。
各单位要按照本指导意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