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现将《奔牛镇开展“小散”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北区奔牛镇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奔牛镇开展“小散”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常州市新北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结合奔牛镇“小散”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管理薄的实际,决定在全镇开展“小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观念,强化红线意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要求,根据高质量发展要求及转型升级质效提升需要,决定在全镇深入开展“小散”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预防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为建设平安奔牛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面检查奔牛镇“小散”企业,及时排查和整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等非法违法行为,切实提升“小散”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一)整治规范一批。对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小散”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引导其依法依规经营。加强联合检查,严格落实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做好“小散”整治示范单位建设。
(二)关停取缔一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的“小散”企业要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加强联合执法,取缔无证无照等非法生产经营单位。
三、时序安排
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从2020年3月开始,到2020年11月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3月底前)。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我镇制订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订具体有效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小散”企业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广泛宣传,公告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对久拖不改的安全隐患要不间断给予曝光,营造强大舆论氛围。
(二)排查摸底及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20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村(社区)、工业园区按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各个网格,对所属辖区开展地毯式排查,全面摸清“小散”企业底数情况,建立基础台账资料。各“小散”企业对照各自所属行业自查表内容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填写奔牛镇“小散”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检查表交至各村(社区)、工业园区,并统一汇总至镇安监科。
(三)全面整治阶段(2020年5月至10月底)。镇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对各村(社区)、工业园区内的“小散”企业按片区逐一开展专项检查,关闭取缔无证无照的“小散”企业;停产、停业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严重污染环境的“小散企业”,限期整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11月)。对前期开展的“小散”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11月30日前,镇安委会对“小散”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消极、不作为、乱作为的予以通报或问责,造成恶劣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做好本次“小散”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镇领导任副组长,镇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奔牛镇“小散”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安委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村(社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全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全面排查,从严整治。各村(社区)、工业园区要全面开展排查,做到全面覆盖,排查要认真仔细,不走形式。镇各相关部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限期改正,不等不拖,对停产停业整顿的安全隐患,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规定坚决予以关闭。
(三)扎实推进,树立典范。积极推进“小散”企业开展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软、硬件水平。积极做好“小散”企业示范单位建设,逐步推进,全面做好“小散”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四)强化联动,严格执法。积极发挥镇安委会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作用,加大对无证无照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信息共享和配合,及时告知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对拒不整改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1:奔牛镇“小散”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各村(社区)、工业园区“小散”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3:奔牛镇“小散”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检查表(通用)
附件4:奔牛镇“小散”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检查表(纺织)
附件5:奔牛镇“小散”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检查表(机械制造)
附件6:奔牛镇“小散”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检查表(建材)
附件7:奔牛镇“小散”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检查表(轻工)
附件8:奔牛镇“小散”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检查表(冶金铸造)
附件1:
奔牛镇“小散”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切实加强对此次“小散”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经镇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江文亭 奔牛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张浩新 奔牛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史晓强 奔牛镇副镇长
姜孝强 奔牛镇派出所所长
成 员:张 玉 奔牛镇总工会主席、安监科科长
孙伟忠 奔牛镇经发科科长、园区科科长
薛小平 奔牛镇派出所副所长
万海良 奔牛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局长
蔡 箭 奔牛镇环保科科员
奔牛镇“小散”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安委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史晓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各村(社区)、工业园区“小散”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员工人数
厂房性质
(自有、租赁)
附件3:
奔牛镇“小散”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检查表
(通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1
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2
消防通道、人员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3
消防设施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完好,有无专人定期检查维护;并设置在方便取用位置,没有遮挡。
4
消防通道至消防水源地(或供消防水取水的消防水池)道路是否畅通。消防水池取水口(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且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5
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中控室等处是否设置应急照明并保持完好。
6
变配电间门应向外开,高压室(间)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室门应双向开;门、窗(高压侧)应装设孔小于10×10mm的金属门窗,设挡鼠板;各种绝缘工具应完好可靠,并定期检测。
7
电气设备是否管理到位(如电线是否穿管保护、设置漏保、设备是否接地或接零等)。
8
室外220伏灯具距离地面不低于3米,室内不低于2.5米,普通灯具与易燃物品距离不得小于0.5米。
9
特种设备(如:锅炉、电梯等)是否取得登记证书并定期检测,现场是否张贴检验合格标志。
10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是否取证。
11
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应设有限位器、缓冲器等安全装置。
12
起重吊物不应从人员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吊物上不应有人,也不应用起重设备载人。
13
气瓶是否在检验期内使用,外观无缺陷及腐蚀,漆色及标志是否正确、明显,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14
现场乙炔气瓶和氧气气瓶保持5米间距;与明火的间距不小于10米;乙炔气瓶设置回火防止器;乙炔气瓶胶管颜色为红色;氧气气瓶胶管颜色为蓝色。
15
可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允许同库存放;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应分开存放,并设置防倾倒措施; 应采取隔热、防晒、防火等措施;气瓶内气体不得耗尽,应留有不小于0.05Mpa的余压。
16
可燃气体气瓶存放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现场的气瓶,同一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20瓶;超过20瓶则应建二级气瓶库;乙炔、氢、甲烷等最大允许量为25立方(标况下);氧气50立方(40升氢气气瓶,现场最多放4瓶;2KG乙炔气瓶现场最多放5瓶;40升氧气气瓶,现场最多放8瓶.)。
17
物料堆放高度、梁距(不小于0.3m,或与屋顶1-2m)、灯距(垂直距离不小于0.5m)、垛距(不小于1m)、墙距(不小于0.5m)、柱距(不小于0.3m)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18
叉车是否取得厂内机动车辆登记证,驾驶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19
环保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20
危险品库设置是否规范,是否采用防爆电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是否保持通风良好。
21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其他隐患:
存在隐患:
整改情况:
备注:各企业均须填写本“通表”,并根据自身行业选择下列表格并填写(例如纺织行业企业在填写“通表”后再选择附件2表格填写)。检查结果完善、已建立、已完成的打√,不涉及的打○,否则打×,并在“存在隐患”一栏注明详细情况;如存在表格中未列项目,在“其他隐患”一栏中说明情况;整改完成后在“整改情况”一栏中填写相关内容。
附件4:
奔牛镇“小散”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自查自纠检查表
(纺织)
棉纺织加工企业前纺工序是否安装金属吸尘装置,是否设置原料缠绕传动轴发热防护预防措施,清除可燃物;滤尘室通风系统是否正常有效,电气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燃气管道连接处是否完好无泄漏,设置可燃气体报警;避雷、接地设施是否有效;有相应的应急连锁保护装置。
棉纺织加工企业织造工序是否设置隔热防烫措施,潮湿环境区域绝缘防护是否良好并设置电气防腐蚀措施,通风是否良好,是否及时清除可燃物。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煤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重大隐患)
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重大隐患)
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重大隐患)
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重大隐患)
附件5:
(机械制造)
车床、铣床、镗床、钻床等有可能造成缠绕、吸人或卷入、刺割等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罩。
焊接(切割)区域应设置不可燃屏板或屏障隔开,及时清除作业周边及下方的易燃易爆物资,定期清扫焊接通风管道中的积碳等杂质。
电焊机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砂轮机的防护罩应符合国家标准;档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档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托架安装牢固可调;砂轮机运行必须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超标,且在有效期内使用;PE连接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冲压机械应设置光电保护和双手操纵装置等一种或多种安全装置。
涂装作业区域的爆炸危险1区、2区严格按电气整体防爆要求设置,并安装报警装置,该装置与自动灭火系统联锁;临时喷漆场所周围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与明火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安全间距不得小于6米,并设置警戒线和安全标志。
涂装涂料调配间应采用不燃烧、不发火地面;通风换气次数应为15-25次/h;室内所有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并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大型调漆间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溶剂型涂料量较少时(一般小于20KG),可在涂漆区现场配制。
涂装喷烘两用喷漆室室内表面应经常清理,以减少可燃物的积存;喷漆设备、烘干设备、通风系统、电加热系统应与检测和报警装置联锁,加热系统应与温度控制装置联锁;使用燃气加热系统的点火、熄火装置应灵敏可靠。
涂装粉末静电喷涂区内所以导体均应可靠接地,挂具与工件的接触区域应采用尖刺或刀刃状;喷粉室室体及通风管内壁应光滑,不积聚粉尘;基本封闭的喷粉室应设置泄压装置,应安装火灾报警装置,该装置与电源、自动灭火系统、工件输送的控制装置联锁。
涂装烘干室应设置接地,外壳各部件间应保持良好电气连接;设置在爆炸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满足整体防爆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定期检测;排放总管应定期清理。清除积存的可燃物。
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重大隐患)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重大隐患)
附件6:
(建材)
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的成型机是否设置防压手措施,摩擦轮周围是否设置防护设施,液压机是否设置防过载装置;干燥与烧成是否设置干燥室门电气联锁。
石膏板制造企业原料输送是否设置防护装置;成品干燥的输送机两侧、干燥机顶部是否设置防护栏;供热系统是否设置紧急循环油泵或设置自动停炉保护装置;仓库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设置专用储库。
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重大隐患)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重大隐患)
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重大隐患)
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重大隐患)
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重大隐患)
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重大隐患)
附件7:
(轻工)
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重大隐患)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重大隐患)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重大隐患)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重大隐患)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重大隐患)
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重大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重大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重大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重大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重大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重大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重大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区域: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重大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重大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重大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重大隐患)
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重大隐患)
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重大隐患)
附件8:
(冶金铸造)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重大隐患)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重大隐患)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重大隐患)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重大隐患)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重大隐患)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重大隐患)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重大隐患)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重大隐患)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重大隐患)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重大隐患)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重大隐患)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重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