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新北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委员会
2021年1月21日
新北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完善任职和管理监督机制,根据省委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第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任,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原则;坚持组织推荐、党委考察原则;坚持人岗相适、群众公认原则;坚持能上能下、有序退出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医方向,认真贯彻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协作,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严于律己,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第五条 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及以上任职经历;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选任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四)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任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三章选任程序
第七条 局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工作需要,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提出启动干部选任工作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就选任干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向局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选任领导人员必须采取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两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干部任职条件、民主推荐、平时考核等因素,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经充分酝酿,局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条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实地走访和查阅干部档案等方式组织考察,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延伸考察等方式,对被考察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了解,征询纪检、公安部门意见,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十一条根据推荐和考察情况,局党委进行集体研究决定。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以应到会党委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确定拟任免人选。
第十二条 对拟提任人选,进行任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由局党委发文公布,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要求及时向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由局党委、区纪委监委派驻组对任职人员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
第四章任职管理
第十五条对首次提任的领导人员实行试用期制,一般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期间享受相应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不予任职。
第十六条对各单位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五年,其中主要领导在同一单位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2个任期。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十七条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畅通交流渠道。交流的对象主要有: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八条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在领导班子任期调整后半年内提出,报经局批准或者备案。
第十九条每个任期中,组织对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进行自我评价、群众评议,开展目标任务中期考评。
第二十条任期满,全面考核领导班子的政治方向、贯彻民主集中制、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对领导人员的考核,以个人任期目标完成情况、个人作用发挥程度为重点,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财务支出,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收入分配,职业操守,社会责任,信用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强化领导人员职业意识,规范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引导其正确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和个人专业技术发展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建立干部选任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干部选任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严肃干部选拔各项制度,严禁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主动接受上级党委和区纪委对干部选任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院级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精神,院级领导实行岗位回避、履职回避和廉政回避制度。
涉及岗位回避的有: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
涉及履职回避的有:在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职称评审、项目评审、资金审批与监管等履职活动中,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上述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涉及廉政回避的有:领导人员的直系亲属从事药品购销,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等行业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退 出
第二十七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不合格、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或者任期考核评价等次为基本合格以下的;
(三)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职一年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
(六)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有证据证明严重违纪违法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因健康原因免职的,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任期内获省部级一次及以上表彰或市厅级二次及以上表彰,表现一贯比较优秀,群众公认度高的可以适当放宽续任年龄。
第二十八条 领导人员未达到所任职务要求,经组织提醒、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予以组织调整,具体要求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健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