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
2、《常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扶助对象:
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含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享受对象年满60周岁后为每人每月800元;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享受对象年满60周岁后为每人每月700元。
注:(1)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补助;
(2)享受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的对象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