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新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区委领导下,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区长离区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六、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负责制,由其负责本部门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八、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九、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全区经济运行的科学调控,研判发展趋势,确定发展目标,加强预期引导,注重风险防范。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一、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国家安全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十二、优化公共服务职能,统筹资源配置,完善公共政策,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十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节能减排,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坚持绿色发展战略,统筹人口资源环境发展,统一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美丽新北。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工作制度。
十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列入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或由区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十六、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批类文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程序和标准,最大限度地限制自由裁量权。
十七、建立健全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滨开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报送备案,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十八、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合理配置执法机关职责。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九、区政府及区复议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十一、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安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决策,应当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或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十二、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滨开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可以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六、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统一、准确、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二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平台作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广泛征集人民建议,努力化解信访积案,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提高工作效能
三十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制度创新,优化制度供给,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激发市场活力。
三十四、推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目标任务。健全完善政府工作推进、协调、督查“三大体系”,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区党政办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职责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联动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相关副区长相互配合。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明确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对区政府交办或区领导批示的事项,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都要及时办理并反馈。
三十六、区党政办要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加强对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的督查。要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完善区领导批示件督查落实机制,进一步推动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的决策部署;
(二)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决议和区政协全会情况;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三十九、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区委部署,研究需要区政府推进落实的重点工作;
(二)研究讨论向上级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讨论提请区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讨论需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讨论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讨论区政府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七)研究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九)研究决定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通报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区党政办、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常态化列席会议,邀请区监察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常态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和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各群众团体的相关负责人以及部分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四十、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以及区党政办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四十一、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开,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四十二、严格控制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需纳入年度会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对临时需要增加召开的会议,需按规定程序报批,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报区长批准。凡属区政府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滨开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书面请示报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区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分管副区长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要求滨开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
四十三、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限制参加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
四十四、除特殊原因外,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的,向区长请假;其他人员请假,须书面说明原因,由区党政办报区长审批。
四十五、会议组织工作由区党政办负责。会议纪要由区党政办起草,按照程序报区长或副区长审签。对具体事项召开专题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由区长或副区长审签。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须报区长审签。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或带有请示性质的建议事项。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公文一律由区党政办按规定程序统一扎口办理,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照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七、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八、对报送审批的公文,区党政办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上报的请示和重要情况报告,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报区长审批。
四十九、以区政府或区党政办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审签前须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或印发。以区政府或区党政办名义印发的文件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涉密公文办理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五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事务、由部门发文或者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区政府或区党政办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当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凡是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区委具体办法,严格执行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五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
五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礼品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狠抓工作落实。
五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八个本领”,锤炼“五个过硬”,提升履职水平。
五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建立常态调研机制,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和单位去,全面深入地了解基层一线的实情、检查决策政策的实效、探讨推动科学发展的实招。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调研,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参会管理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副区长外出,须提前向区长请假;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外出,须提前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须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同意后,向区长请假。区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向区长请假;其他会议活动应当向区党政办主任请假。以上所有请假事项都应当向区党政办报备。区党政办将会同区纪委监委、区作风办,不定期对会议出勤和请销假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六十一、区政府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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