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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在常州市新北区一家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了十五年。2010年,王先生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九级。不幸的是,2020年,王先生在下班途中又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近日,王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了离职,但双方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产生了争议,用人单位认为应当按照王先生最后一次工伤的伤残等级计发工伤保险待遇,而王先生认为应当两次工伤分开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不成于是一同向新北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中心“橄榄枝工作室”申请调解。
职工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职工是否能获得多次工伤赔偿呢?看看劳动争议仲裁员怎么说。
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专职仲裁员滕菲:“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能获赔一次,不能重复赔偿,但是赔偿标准“择高”。
王先生在工厂工作期间,发生了两次工伤,现王先生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伤残九级的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调解过程中个,调解员耐心向当时双方释法,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王先生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