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区人社局积极落实常住地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就业困难人员常住地服务制度,面向重点群体开展“131”服务,提供至少1次职业指导、3个适合的岗位信息、1个培训项目,提供服务5000余人次,认定审核就业困难对象1726人次。对1137名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实名制登记调查,确定就业创业服务对象;积极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进行岗位需求对接,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开发岗位45个,充分发挥就业保障作用。
根据《江苏省就业困难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全省就业政策统一清单》(苏人社函〔2020〕206号)等文件精神,我市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 “4050"人员:是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
(二)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最近一次登记失业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的人员;
(三)居民低保家庭成员: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效《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
(五)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六)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是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相对固定收入的人员;
(七)优抚对象家庭人员:优抚对象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本人等。优抚对象家庭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八)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退役士兵(士官)证》、《转业证》或《复员证》等证件的退役军人;
(九)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是指经市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
(十)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