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相关单位,滨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财政分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精神,支持企业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2021年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常开委协调小组〔2021〕1号)和《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助力企业发展的通知》(常财购〔2021〕1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企业政策功能
(一)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
1.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免费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实行电子化采购的,应当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2.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其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支持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代替履约保证金,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3.不收取质量保证金和评审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收取质量保证金;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收取评审费。
(二)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
4.加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疫情期间,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5.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疫情期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预付款比例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或应急事项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至100%。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6.加快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涉及疫情时期或应急等特殊事项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三)大力扶持中小企业
7.专门预留采购份额。小额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非小额采购项目按比例预留(预留比例为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不低于60%)。
8.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前,应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价格扣除。
9.鼓励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鼓励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供应商及金融机构通过“常州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办理“线上纯信用”融资申请、审批和贷款发放等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融资规模,助力企业纾困解困,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发展。
二、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采购人须科学规范地编制采购需求,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确保采购需求合规、完整、表述含义准确。采购文件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需求对应,根据采购需求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不得有排斥性条款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确定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为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结合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及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实施方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予以确定。各单位要深入分析采购项目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采购项目整体预留或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要求中标供应商分包等预留措施。滨开区、各镇(街道)及区级主管预算单位需在采购计划实施前向行财处(政府采购处)报送“预算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况表”(附件1、2)。
(三)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等。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前,按规定将采购意向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我局已制定并发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规范, 将于2022年1月起实施。
(四)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严格执行《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采购人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公开支持中小微企业信息。自2022年起,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预留项目的执行情况。公示合同信息。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告合同主要内容。审核发布信息。采购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先审后发”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方便市场主体免费获取、查询,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
三、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一)实行政府采购标准化
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标准体系,在已发布的政府采购标准规范基础上持续改进,实现政府采购相关流程和事项全覆盖,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实现“岗位培养有抓手、单位管理有规范、监督检查有标准”的目标,为政府采购改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
加快实现“不见面交易”。鼓励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投标供应商在线报名,在线免费下载采购文件、制作和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专家在线评审等,逐步推动政府采购过程“网上公开、网下无交易、全程留痕、全程可追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门也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把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要求嵌入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
(三)加强政府采购信用建设
积极构建“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信用信息统一纳入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逐步建立采购人责任追溯机制。
(四)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公示实施“红黄蓝”预警和通报制度。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至15个工作日未签订并上传采购合同信息进行“蓝”色提示,对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签订并上传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黄”色警示,对超过30个工作日未签订并上传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红色”警告,定期对超过时限仍未签订或公示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予以通报。
(五)加强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将加大政府采购工作考核力度,将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范围。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性,要按照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目标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
附件:1.预算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况表(小额采购项目)
2.预算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况表(非小额采购项目)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财政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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