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区生态环境领域废矿物油污染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废矿物油产生、转移和利用处置企业管理,有效遏制废矿物油非法收集、转移、倾倒、利用处置等违法行为,保障长江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废矿物油污染整治工作的函》(函﹝2021﹞2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废矿物油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1〕135号)及常州市相关工作方案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我区废矿物油产生和回收利用处置企业,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管理责任,强化废矿物油产生、转移和利用处置监管,严厉打击废矿物油非法收集、转移、倾倒、利用处置等各类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污染环境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坚决防止废矿物油污染长江生态环境。
二、整治范围
汽车维修企业(含汽车4S店)、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等机械制造企业、废矿物油利用处置企业等废矿物油产生量大的单位。
三、整治重点
(一)排查整治范围内单位是否依法依规经营。(市执法局新北分局牵头,其中废矿物油利用处置企业由固废与辐射环境科负责,以下工作均由滨开区及各镇、街道环保工作部门配合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排查汽车维修企业(含汽车4S店)在汽车维修、零部件更换等过程中产生废矿物油的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督促企业规范处置。(市执法局新北分局牵头)
(三)配合相关部门核实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矿物油的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督促企业规范处置。(区商务局牵头、市执法局新北分局配合)
(四)排查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等机械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矿物油的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督促企业规范处置。(市执法局新北分局牵头)
(五)排查港口、码头等是否具备船舶含油类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排查废矿物油运输车辆和船舶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的规定,排查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落实情况,严控废矿物油非法转运、过驳。(市执法局新北分局配合)
(六)排查废矿物油处置企业是否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开展废矿物油处置。(固废与辐射环境科牵头)
四、进度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1年5月底前)。滨开区及各镇、街道环保工作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对照整治重点和部门职责分工,梳理确定排查名单,认真组织开展排查工作,包括相关手续核查工作。同时上报排查名单(附件1),其中废矿物油处置企业名单报至固废与辐射环境科;其他行业企业名单报至市执法局新北分局。所有排查名单由固废与辐射环境科汇总后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专项整治阶段(2021年6月底前)。滨开区及各镇、街道环保工作部门应根据排查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建立完善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整改不力、进度迟缓或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执法局新北分局片区环保所。市执法局新北分局应组织对排查名单中的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固废与辐射环境科要对全区废矿物油处置企业开展一轮全覆盖检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2021年7月底前)。固废与辐射环境科、市执法局新北分局要及时总结本部门工作进展,由固废与辐射环境科汇总后于7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附件2、3)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五、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滨开区及各镇、街道环保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废矿物油专项整治,认真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切实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整改要求。固废与辐射环境科、市执法局新北分局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根据各自职能进行查处,督促相关企业限期落实整改要求。对发现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要深究细挖,一查到底并移交公安机关严惩,重拳整治非法回收、流通、处置废矿物油行为。
(三)建立长效机制。滨开区及各镇、街道环保工作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推进废矿物油回收利用处置规范有序发展。针对专项整治发现的监管漏洞,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