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化工产业管理局、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综保区,局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水平,区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标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证据采集标准》和《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标准》行政执法“三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19日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标准
区应急管理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的法制审核,需秉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主体是否明确
1.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是否是行政违法主体。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有相关的证明文件。
2.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案件来源、调查经过、记录事实是否清楚,定案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程序是否合法
立案、调查、取证、强制审批、调查终结、处理呈批、告知、处罚决定审批、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工作流程和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条款是否适用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适用条款是否正确,有无适用未生效或者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种类、范围是否恰当。违法行为违反法律需具体到适用法律条款项,处罚依据细化到适用法律条款项。
3.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与定性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相一致。
四、自由裁量是否符合要求
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合法、合规、合情地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保行政处罚责罚相当,公正公平。
五、审查案件是否及时有效
1.各职能处室的待审核案卷应注意提交时效性。
2.综合处自接收案卷3天内依法依规进行法治审核。并在审核结束后安排案审会议程,准备案审会材料,并做好会务通知及会议记录。
行政处罚案件证据采集标准
一、通用证据
1.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应许可证照(如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企业的主体资格及单位类型;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任命文件、参加“两员证”培训证书复印件,证明身份情况;
3.参与询问调查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花名册或劳动合同,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4.执法人员开具的《现场检查记录》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企业的违法行为(在检查记录和指令书中尽可能对违法行为的细节描述详细,尤其是影响裁量的因素);
5.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及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笔录中涵盖人员的身份信息、违法行为的确认、涉及到的《自由裁量实施细则》档位情形,以及《行政处罚法》从轻、从重或加重情节);
6.视听资料(体现执法全流程记录)。
二、特定证据
(一)管理台账类违法行为
1.企业提供的基础管理制度目录和台账资料清单,涉及具体违法行为关键台账证据资料的复印件;
2.涉及自由裁量档位的相关条件因素证据资料复印件;
3.涉及外包作业的,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文本。
(二)现场隐患类违法行为
1.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记录现场环境、设备状态、作业状态等;
2.与案件相关联的强制性国标、安标,装备、物资名录复印件;
3.中介机构关联报告、专家技术论证或意见;
4.涉案建筑、设备、物料、人员的证书、说明和技术参数。
(三)相关责任人违规违章行为
1.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记录责任人的现场违规违章作业状态、现场环境、设备状态等;
2.相关责任人的资格证书、任命文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3.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复印件,证明相关责任人存在违规违章行为;
4.涉及发包作业的,提供发包合同和安全协议;
5.涉及危险作业的,提供危险作业票据或作业方案。
三、其他证据
1.针对其他不特定具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调查取证需求,可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取证指南(试行)》执行。
2.所有证据均需由两位执法人员搜集,执法现场采集的照片需使用制式模板,并交由相关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的格式标准,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2020年版)》的通知(苏应急函〔2020〕74号)要求,现对执法文书相关格式进行进一步明确。
一、案卷(首页)
1.“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居中,字体为“黑体”,字号为“初号”,行距为“50磅”,字符缩放为“48%”;
2.“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添加“下划线”;
3.“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案卷(首页)”居中,字体为“楷体”,字号为“一号(加粗)”,行距为“30磅”;
4.“( )应急案〔 〕 号”居中,字体为“仿宋”,字号为“小四”,行距为“30磅”;
5.“案件名称:”顶格“左对齐”,字体为“黑体”,字号为“小二”,行距为“30磅”;
6.“案由”“案件基本情况”“处理结果”“立案:*年*月*日”“结案:*年*月*日”“承办人:”“归档日期:*年*月*日”“归档号:*”“保存期限:*年”字体为“仿宋”,字号为“三号”;
7.除以上内容,其他文字字体为“仿宋”,字号为“小四”;
8.“案卷(首页)”除有规定行距的内容外,其他行距以“1倍”为基准,根据文字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符合“规范、美观”要求。
二、卷内目录
1.“卷内目录”居中,字体为“华文中宋”,字号“二号(加粗)”,行距为“1倍”;
2.其他内容字体为“仿宋”,字号为“小四”,行距以“1倍”为基准,根据文字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行距以及表格“列宽”,符合“规范、美观”要求。
三、其他文书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文字居中,字体为“华文中宋”,字号“二号(加粗)”;
2.文书内其他文字,字体为“仿宋”,字号为“小四”,行距以“1倍”为基准,根据文字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符合“规范、美观”要求。
四、其他要求
1.文书内所有序号使用“1.”“2.”“3.”格式;
2.如有多层序号,依次可以用“1.”“(1)”“①”标注。
附件1:
某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案证据清单
证据一: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企业类型情况;
证据二: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若干份,证明身份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其中载明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时间情况),证明违法行为查处主体、查处时间、查处内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上述文书内容中违法事实确认的情况;
证据四: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员工的《询问笔录》(确认该单位员工身份、新员工数量、培训确切学时,以及积极主动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从轻情节);
证据五:该单位提供的今年招聘员工的《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卡》若干份,证明该单位对今年招聘的新员工进行了三级教育培训,并制作了《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卡》,但并未填写学时的违法事实,明确涉案员工数量,确定自由裁量档位;
证据六:该单位花名册和劳动合同,证明新员工入职的事实;
证据七:主要负责人、安全员“两员证”培训证书复印件,证明主要负责人及安全员的身份情况;
证据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关于不同类型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时长的明确规定。
附件2:
某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证据清单
证据二:执法人员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其中载明王某等3名从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冲压及点焊作业的情况),证明违法行为查处主体、查处时间、查处内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上述文书内容中违法事实确认的情况;
证据三: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王某等3名现场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若干份,证明身份情况;
证据四: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现场作业人员王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明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事实,明确涉案员工数量和作业状态确认自由裁量档位,及积极主动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从轻情节;
证据五:执法人员在生产现场采集的王某等3张员工作业照片,证明作业现场有3名员工在进行冲压及点焊作业,但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该单位员工花名册,证明该单位共有员工人数及现场作业人员王某等3人为该单位员工的事实;
证据七:《冷冲压安全规程》(GB 13887-2008)、《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4.2.2.2相关内容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该单位部分操作岗位员工必须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证据八: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两位执法人员搜集,并交由相关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附件3:
某单位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证据清单
证据二:该单位高级运营经理、安全专员身份证复印件若干份,证明身份情况;
证据三:该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高级运营经理的代理身份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开具的《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载明该单位储存何种危险物品及数量,但放置危险物品的场所使用了非防爆空调),证明违法行为查处主体、查处时间、查处内容,该单位高级运营经理对上述文书内容中违法事实确认的情况;
证据五:该单位高级运营经理、安全专员《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违法事实,明确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未采取防爆措施,确认自由裁量档位,及积极主动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从轻情节;
证据六:该单位提供的厂区存放使用的酒精、稀释剂、米乳色面漆MSDS各1份,证明其为易燃液体;
证明七:《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证明酒精等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物品;
证据八:《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和《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要求部分复制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存放危险化学品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证据九:该单位提供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以及《危险品控制程序》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已建立专门的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确认自由裁量档位;
证据十:现场照片若干张,证明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使用的非防爆的静压式风管空调;
证据十一:该单位提供的静压式风管空调器使用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其为非防爆电器;
附件4:
某单位员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证据清单
证据一: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及企业类型情况;
证据二: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员工的《询问笔录》【确认该单位人员身份、存在违规违章行为的情节(时间、地点、数量、人员等),以及《行政处罚法》从轻、从重或加重情节;
证据三: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若干份,证明身份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其中),证明违法行为查处主体、查处时间、查处内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上述文书内容中违法事实确认的情况;
证据五:现场照片数张,证明违规违章行为的数量、发生时间和场所、具体情节和涉及人员等;
证据六:该单位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复印件,证明该公司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该公司的相应规定;
证据八: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的任命书,证明主要负责人及安全员的身份情况;
证据九:员工的劳动合同,证明员工的身份情况;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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