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你单位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附件1)有效期已届满且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申请延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附件2)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注销你单位的前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名单.docx
2. 相关法律依据.docx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