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6日,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函告我局你单位在校验通知发布后未在法定时间期限内按时参加校验,且无法正常联系到机构负责人,建议注销你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第五十八条第(六)项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注销你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058132041115D2112)。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