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服务编码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依据
服务方式
服务类别
承办机构
1
国民体质测试
根据体质测定标准为群众提供国民体质测试,使群众获知自身身体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规章】《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体质测定标准,制定公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定期公布公民体质监测结果。
【规章】《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体群字〔2001〕6号2001年2月12日):第三条 国民体质监测对象为3至69周岁的中国公民。按年龄分为幼儿、儿童青少年(学生)、成年和老年等四组人群。第四条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任务是:对监测对象进行体质测试;建立国民体质数据库;统计与分析监测数据;公布监测结果,为相关工作决策和研究提供服务。
主动服务
其它类
新北区文化体育旅游处
2
社会体育指导员
公益培训
为符合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相应培训,促进其更好指导社会体育活动者学习、掌握体育健身知识、技能和方法,以及开展群众健身、康复等活动。
【规章】《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第二十三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组织和培训工作。在全民健身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的人员,必须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
【文件】《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苏体规〔2012〕3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规划、计划及措施;
(二)实施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与交流;
(四)完成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料统计与信息数据的维护与更新;
(五)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指导活动提供帮助;
(六)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奖惩;
(七)法律、法规和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依申请服务
宣传培训类
3
公益讲座及社区文化工作者公益培训
为社区文化工作者提供相应培训,帮助社区文化工作者了解开展社区文化工作的意义,提升自身文化业务素养;精心安排社区文化项目,有所创新,达到群众广泛参与的目的;注重建设社区文化品牌,加强团队建设,因地制宜地开展多样性的特色活动,促进其更好地服务社区文化活动服务。
【文件】《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2.文化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存包等全部免费。
新北区文体旅游管理服务中心
4
文化馆场馆开放
文化馆场馆的免费开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苏政办发〔2017〕65号)第五十九项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免费提供基本服务项目。
【规范性文件】《文化馆服务标准》(GB T 32939-2016 ) 6.1.1 服务性质
文化馆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实行免费开放,所提供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
5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展览、展示活动
年度组织综合性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3次。年度组织展览活动不少于4次。
【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2015年1月14日):十四、丰富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加强戏曲等优秀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工作。开展优秀文化遗产、高雅艺术进校园、进社区,推进送戏、送书、送电影下乡等项目和优秀出版物推荐活动。十五、活跃群众文化生活。积极开展全民艺术普及、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实施基层特色文化品牌建设项目,以富有时代感的内容形式,吸引更多群众参与文化活动。
【规范性文件】《文化馆服务标准》(GB T 32939-2016 ) 6.1.2 服务内容
组织开展演出、展览等公益性群众文化展示活动。
6
辅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
年度组织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艺作品推广活动1次。
【规范性文件】《文化馆服务标准》(GB T 32939-2016 )6.1.2 服务内容
...辅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开展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等服务。
7
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年度深入基层开展培训、辅导、调研、指导工作的时间人均不少于20天/年。建设基层文化活动基地不少于4个。
【规范性文件】《文化馆服务标准》(GB T 32939-2016 )6.2.1 服务内容
通过组织社会群众文化活动、建立基层服务点、流动车等形式,定期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将文化馆的服务延伸到基层馆(站)和社区、村。
8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免费开放
免费提供基本服务项目,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馆内常设的基本服务项目不低于5项。
【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5号)59.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免费提供基本服务项目,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
【文件】《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5〕49号)
20.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新北区各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9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
年度举办培训讲座(含科普、法制、农技等)不低于3次。
【规章】《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10
组织开展文化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
年度组织综合性大型文化活动和单项文化活动不低于6次。
【规章】《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
【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5号)60.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每年免费为老百姓送戏曲等文艺演出不少于6场。
【文件】《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5〕49号)23.文化馆(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不少于6次。
11
指导村(社区)文化室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
文化站年度组织、指导所辖文化室开展文体活动不低于4次。
【规章】《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
(二)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
12
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组织、辅导群众文化团队(包括协会)不低于3个。年度举办群众文化培训班不低于4个(期)。
【规章】《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 )
(二)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13
流动文化服务
免费为老百姓送戏曲等文艺演出不少于6场,免费提供电影放映、文艺演出、图片展览、图书借阅。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5号)60.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每年免费为老百姓送戏曲等文艺演出不少于6场...免费提供电影放映、文艺演出、图片展览、图书销售和借阅为一体的流动文化服务。
14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图书借阅服务
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四)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5号)64.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社区阅读中心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文件】《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5〕49号)11.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和上网服务。
15
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16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17
公共体育设施
开放
体育系统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六章保障条件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规范性文件】《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规范性文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