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结算类
1.差旅费报销:差旅费是指春江街道各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不予报销)临时到常州市区以外(含金坛、溧阳)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参照《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差旅费实行一次出差一次报销制度。凭住宿发票报销住宿费(超出标准支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凭机票(公务机票)、车船票和订票费、转签费、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的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分别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和80元的标准包干报销、实际支出有发票且金额少于包干标准按实际支出数报销。
2.招待费报销:报销凭证含接待饭店或机关食堂提供的接待费用票据、《会议活动通知单》《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菜单等原始凭证。
各单位部门预算中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不得列支香烟、酒、礼品、食品等内容的接待费用。接待费用发票如遇下列情况退票处理:①接待发票同一天开多张发票;②接待发票开具的号码连号;③接待发票开具时间与报销时间间隔时间较长;④接待发票金额与接待人数严重不符;⑤一餐一结报,合并记账不予报销。⑥、原则上《会议活动通知单》《公务接待审批单》审批日期在《接待清单》及发票开具前。
3. 培训费报销:培训费包括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师资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正高级及以上人员需附职称复印件。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不安排住宿或用餐的,综合定额按标准扣除住宿费或伙食费后的标准核定。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培训发票报销的需附培训方案,培训人员签到表等一系列资料。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特别强调的是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的参加上级单位或外面各类专业培训费用由部门公用经费或教科研经费列支。
4.其他注意事项:
(1)本部门报销发票抬头一定要与本部门的单位名称相符。
(2)日用品发票、办公用品发票上数量为“批”的或金额较大的应附明细清单,清单上应有供货方的公章或财务章,且应与发票上的供货方名称一致。
(3)水、电费、物业费报销要注明是**月份、**区域,例如电费发票注明9月**苑*幢大车库电费。
(4)对于金额较大的劳务服务,应有合同并开具正式发票而不能仅简单的造一个工时、材料清单。
(5)必须严格按合同内容及约定付款方式付款,如按年、季、月付款的要求对方单位开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哪个时间段的什么费用,例如付物业费:二季度**苑物业费。
(6)原则上1000元以上的报销金额一律不使用现金支付,除报帐员提供已支付依据外。
(7)为确保发票真实有效,单张发票需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同时发票必须查验,查验人需签字。
(8)涉及发放至具体人员的补助、劳务费、误工补贴等,原则上一律不使用现金支付,只允许打卡。发放表表头上不能用“工资”字样,可用“劳务费”“补贴”等。临救、慰问金用现金支付的需有领取人签名。
(9)幼儿园、辅警中队、社区社工工资支付时需组织人事分管领导签字或盖人事审核章,否则不予审批支付。
(10)综合行政执法局、辅警中队等油费结报原则上应付里程表和加油明细。
(11)聘请外单位(个人)提供服务(除工程类外),满5000元需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审批流程见《关于规范春江街道合同审批制度的通知》。
(12)同类型专项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专项调剂(公用经费、培训费、工作交流经费不可调剂),专项调剂时需审批至街道主任。
二、慰问福利补贴类
(1)严禁各条线、单位擅自发放各种名目的钱物,确因工作需要发放补贴的须由分管领导申报,经党政办公会议商讨确定,经街道审批后方可列支。
(2)在职所有人员的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等慰问支出全部在工会账面上开支(幼儿园除外)。
三、政府采购及资产报废
1、采购:在固定资产采购或需政府采购的服务类项目采购前,必须填写固定资产(服务)采购申请表,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
(1)需进行政府采购的,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70号)执行。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申请表和合同需复印一份交至财政政府采购经办人处。
(2)A4、A3纸张必须通过阳光直采平台采购,报账时需附带“阳光直采”水印的订单作为依据。其他渠道购买的一律不予报销。
2、报废:原则上固定资产需到报废年限尚可报废,报废时必须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现场审核可联系经科局),经领导审批后办理,处置款项需及时入财政账户。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如下:1、房屋50年、简易房及附属设施、构筑物8年;2、车辆8年;3、计算机、办公设备6年;4、专用设备10年;5、家具15年;6、用具、装具5年。
四、建设工程类
按《春江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常春街办〔2020〕8号)和《春江街道办事处零星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常春街办〔2020〕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