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政发〔2021〕78号
关于印发薛家镇村(社区)领办村级农民
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社:
现将《薛家镇村(社区)领办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薛家镇村(社区)领办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
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社区)领办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管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群众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社区)领办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接受镇党委政府和农村工作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村(社区)领办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党建引领、深化改革、产业结合、示范带动的原则,在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积极培育典型,发挥示范,引导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运行,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壮大村集体积累,促进农民增收。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村(社区)书记参与发起成立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长,若村(社区)党支部书记职务停止或终止,应按法定程序改选合作社理事长。鼓励村(社区)“两委”成员与村(社区)领办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五条 村(社区)领办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按程序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分别为3—5名,其中设理事长1名、监事长1名,不得重复任职。
第六条 积极发动、组织本村村民入股村(社区)领办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成员,本村村民入社率不得低于10%。鼓励和支持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除外)或者社会组织,以及其他能人、大户入社。
第三章 入股方式
第七条 村集体股份。村集体可以通过集体土地、集体资产、集体资金、上级扶持资金等单一或组合方式,入股到村(社区)领办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经营,村集体持股占比不得低于20%。村集体可以通过现有土地升级改造、增加投资、股份转让等方式,逐步提高村集体持股占比。
第八条 村民股份。在村(社区)领办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群众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实物、地上附着物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参与合作社经营。
第九条 其他人员股份。合理控制专业大户、能人、农业企业等其他成员在村(社区)领办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份占比,单个成员持股占比不得超过10%。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条 明确分配利益。所分配的利益指的是在村集体合作社的总经营收入中,除去经营成本后的纯收益。收益分配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留存资金。在合作社分配的纯收益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作为合作社发展资金、风险防控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经营、弥补亏损。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由合作社制定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并报镇党委政府审定。合作社管理人员是机关事业单位下派干部及村(社区)工作人员的,不参与分配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工作局、审计、财政依法对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每年组织一次财务检查及第三方审计。
第十四条 农村工作局负责开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专业辅导、政策解读等服务,指导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开展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和规模化经营等。
第十五条 村(社区)负责指导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成立,完善章程制度,健全社员入社手续;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增强活力;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增加收益;加强会计制度建设,监督资金使用。加强对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社理事会负责制定、实施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资金管理及费用开支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对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及社员入社(入股)、退社(退股)等社员关注的事宜进行定期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十七条 合作社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对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合作社财务人员负责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做好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社区)领办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方案、社务公开、财务公开、资金审批等制度及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农村工作局负责解释。
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