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帮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解决生产、生育、生活上的困难,推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辖市、区政府应当设立公益金,有条件的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 公益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各辖市、区应根据本区域的人口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助对象数量、资助标准等实际情况,结合财力可能,每年合理安排公益金的收支预算。
第五条 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本市范围内的户籍人口及在本市居住满1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未婚的及已婚未生育的独生子女当年死亡、严重伤残或身患重大疾病的;
(二)当年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
(三)其他计生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公益金的补助方式与标准
(一)对当年未婚的及已婚未生育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发给一次性5000元慰问金;
(二)对当年未婚的及已婚未生育的独生子女严重伤残(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家庭,发给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
(三)对当年未婚的及已婚未生育的独生子女身患重大疾病的家庭,发给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
(四)对当年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发给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
(五)其他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市级公益金将在各辖市、区补助符合市级公益金补助对象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第八条 公益金补助每年11月份审批一次。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经村(居)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经所辖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上报市人口计生委核准后支付扶持资金。
第九条 需上报的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独生子女死亡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死亡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独生子女严重伤残的,需再提供等级二级以上的(含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身患重大疾病的,需再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身患计划生育并发症的,需再提供相关并发症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在本市居住满1年以上的流动人口还需再提供暂住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各地要加强公益金管理,独立建账与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单位其他专项资金和正常公用经费混淆,严禁侵占和挪用,资金的使用必须账目公开,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年终市人口计生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对公益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还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常计生委〔2003〕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