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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李广宇法官的《裁判是怎样写成的》完全打破了大众对法律类书籍的固有认知,那么《判词经典》一方面为读者从另一个角度了解中国法制史开辟了路径,同时发人深思,应该如何吸纳借鉴古人的判词智慧,写出一份精彩的裁判文书。
法律的形象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裁判文书展现的。“言而无文,行之不远”。如果裁判文书“千篇一律”“过于刻板”“短于说理”“缺乏情理”“瘪于文采”,如何让人民群众内心信服、真正接纳?法律不是刻板教条的,法律原则的运用需要裁判者去权衡、去判断,以一颗炙热的心去真诚地表达自己内心确认的实事和观点。
说到唐代判词,必定提到张鷟的《龙筋凤髓判》,研究清代判词,必读于成龙的《婚姻不遂案之判》。
《婚姻不遂案之判》说的是罗城人冯汝棠膝下有女名叫婉姑,不仅姿容秀美而且颇有才华,与私塾老师钱万青两情相悦,私定终身。钱万青托请媒人说合,得到冯汝棠应允。但是中途冒出来一个纨绔子弟吕豹变,好色贪淫,迷恋婉姑貌美,便贿赂婉姑的婢女离间婉姑与钱万青的关系,又托媒人利诱冯汝棠。冯贪图吕的钱财,撕毁与钱的婚约,将婉姑许给吕豹变。迎亲时,婉姑以剪刀刺伤吕豹变。于成龙在广西罗城当知县,处理了这包含三个纠纷的案件:一是钱万青诉冯汝棠悔婚案;二是冯婉姑诉吕豹变强抢民女案;三是吕豹变诉冯婉姑刺伤亲夫案。
于成龙的判词,把同时涉及刑事和民事而又互相关联的三个案子一并处理,不仅把事情分析得清清楚楚,逻辑严密,更在处理青年男女因两情相悦而起的私情问题上,能够不拘泥于封建礼法,做到据理察情而断,判结良缘;对待冯父,从法律因素考虑本应严惩,但结合人情因素免除了刑罚;对于纨绔子弟吕豹变,破坏他人父女情谊、男女爱情,予以仗责,以儆效尤。这样的判词不仅为当时人们所称颂,也为后世所敬仰。
中国古代判词的魅力在就在于:既具“情理”又具“文采”。读《判词经典》,当思考如何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在文质并重中,既“说情”,也“说动”。
中国古代判词说理推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理智的分析是说理的重要途径,但若裁判文书以一副冷冰冰的面孔来说理,是无法使人心悦诚服的,也难以让法律实施的效果落到实处。中国古代判词说理不囿于理智的分析,不主张“机械、冰冷、繁琐的逻辑论证”,而是注重情感共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当听众的情感被演说打动的时候,演说者可以利用听众的心理来产生说服的效力。
典故,是中华民族集体智慧的积淀,是中华民族特有的历史文化“势能”。典故具有巨大的说服力,巧用典故往往使得裁判结果变得更加容易被接受、更加容易。比如,白居易在处理某男甲因媳妇当着舅姑的面呵斥狗就要休妻的案子时,在《甲乙判》中引用了“宜还王吉之妻”的典故。王吉为西汉人,其妻一日见邻家枣树枝伸到自家院内,便摘了几个枣子给丈夫,王吉便休了她。在白居易看来,甲妻与王吉之妻的行为,都不足以被休,也不合律法“七出”之条。
但是,在现代裁判文书中运用典故要格外注意恰当,如果过多或不当,会让群众读起来费解,不免有“掉书袋”之嫌。
中国古代判词注重道德教化,具有息讼、教化的社会功能,激发人们内心存在的正义感和自律心。下判不停留在惩罚上,也不囿于叙述案情、说明理由、不囿于仅仅依法作出判决,而是在充分发挥法律“不敢为非”的底线之上,把目标定得更高,致力于惩恶扬善,劝诫教化百姓,化解社会矛盾和修复社会关系,主动承担“寓教于判”的道德教化功能。
我们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也要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主动担负起执法办案、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使命。
“经”和“典”是古代中国司法官十分看重的说理方式。也是大国自信的体现。“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舟也无力”,中华民族深厚的传统文化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源头活水。
波斯纳法官曾说,文学力可能是法官优秀特征中比分析力更重要的一个特征。李广宇法官也提到,能千古流芳的,更是“文学性”法官。
在判词中用深入浅出的经典,处理芸芸众生的平常故事,讲给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听,何尝不可?
《判词经典》启示我们,要更加重视裁判文书的制作。衡量法官素质不可忽略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要转变“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实叙述,轻裁判理由”“重结案报告,轻裁判文书”的传统观念与惯性思维;重视文书制作中对案情证据的分析与论证,强化文书说理。
期待有更多像李广宇法官这样肯钻研、肯下功夫的法官,也期待看到更多说得清、看得懂、有感情的裁判文书。 (作者:综合办 史璞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