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视界 > 部门动态 > 商务局 > 内容
1.外商投资主体有哪些?
外商投资主体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港澳地区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境内公民和企业。
2.外商投资的形式有哪些?
外商投资的形式可以分类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直接投资包含新设公司(绿地投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投资新建项目;简介投资则包含债权投资(认购债券)、项目投资(BOT)、协议控制、代持、信托、境外交易、租赁等。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依中国法设立的企业在中国再投资的,一般仍认定为外商投资形式。
3.境内主体通过成立境外投资主体,再以该境外主体在中国投资(返程投资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适用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明确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对于返程投资,律师在进行相关操作时,仍应作为外商投资对待,根据负面清单,判断有关返程投资项目是否属于负面清单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
此外,根据《外商投资法》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以及《外资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这里就会涉及到返程投资是否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享受优惠待遇的判断问题。
实践中,判断公司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通常会根据出资来源地原则进行判断,而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无关。具体地说,就是看通过返程投资的入境资金的最终来源地,如果有不低于25%的出资资金是最终来源于境外的,则认定为外商投资。
不过,在判断一家返程投资的企业是否按外资企业来对待的问题上,各地有关政府部门可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