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经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政府投资项目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合理利用外部审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对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等。
第三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进行核查,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并协助区审计局做好相关核查工作。
第四条 区审计局按照合法合规、依据充分、数据真实的原则,组织开展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核查工作。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进行核查:
(一)根据区级年度审计计划内已经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立项金额1亿元及以上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三)立项金额1亿元以下且经区审计局决定抽查复核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四)在项目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严重不实或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政府投资项目;
(五)区委、区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政府投资项目。
根据核查工作需要,区审计局可以邀请区纪委监委、财政、住建等部门联合核查。
第六条 立项金额1亿元及以上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出具初步审计结论后,根据区监管同步要求,送区审计局进行复核。
第七条 立项金额1亿元以下且经区审计局决定抽查复核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送达核查通知书。
第八条 受核查项目的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参建相关单位应配合区审计局的工作,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整提供核查工作所需的资料。被核查的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社会中介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与核查工作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区审计局进行核查时,应成立核查组,核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可根据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核查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核查。有关中介机构和专家对其作出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区审计局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应核查以下内容:
(一)审计程序的合规性。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二)审计结果的真实性。相关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是否如实反映审计结果,审核的工程价款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重大错漏,审计依据是否准确,工作底稿是否完整,重大变更资料是否真实、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是否如实反应和提出合理的审计建议;
(三)审计执业的公正性。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在从事被核查事项相关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情况;
(四)其他影响社会中介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质量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对重大或有争议事项及工作进度情况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如实向建设单位及区审计局反映。如发生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不配合,或存在意见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向区审计局反映。
第十二条 核查组对核查事项实施核查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向区审计机关提交初步核查报告(或核查意见与建议)。在征求被核查的建设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意见后,由区审计局向被核查的建设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报告(或核查意见与建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收到区审计局核查报告(或核查意见与建议)后,针对需整改事项,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给区审计局,其中:
(一)立项金额1亿元及以上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审计核查意见修改完善审计依据及结论,并出具最终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
(二)立项金额1亿元以下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参建单位根据审计核查意见修改审计依据及审计结论,并调整工程结算价款。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核查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不实或有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区审计局根据相关规定将存在的问题移交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建议建设单位据实调整工程价款。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和参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区审计局将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进入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市场,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二)利用审计工作进行索贿、受贿,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玩忽职守,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结算审核报告的;
(四)泄露项目有关秘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经区审计局复核结果误差率超过3%(含3%)的〔复核误差率=(社会中介机构审定额-复核审定额)/社会中介机构审定额×100%〕;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工作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核查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核查发现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开展核查工作,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核查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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