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业企业负责人:
您好!为切实规范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全面提高活性炭吸附等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效率,促进新北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省、市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相关事项如下:
一、全面排查所用含VOCs原辅材料、污染物产生工段收集系统、废气处置设施等是否满足环评、自查、一企一策要求,不符合的按要求进行改造。
二、使用优质活性炭,满足碘值800以上的要求,废活性炭必须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公司进行处理。
三、废气治理设施工艺图按照要求上墙公示。
四、按要求做好台账记录,应当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采购、领用情况,活性炭采购、更换情况,以上记录保存三年以上。另外,采购发票、活性炭碘值检测报告同样保存三年以上。
五、鼓励企业签订活性炭第三方集中更换服务,防止日常更换不及时,碘值不符合要求,同时也有效降低活性炭采购成本。
六、涉及VOCs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在VOCs有组织排放口(单排放口设计排风量10000m3/h以上化工行业,30000m3/h以上其他行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平台联网。
共享美丽蓝天!让我们共同行动,守护美丽新北,同呼吸、共责任、齐努力,共建生态文明,共享绿色未来!非常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