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化工产业管理局、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中办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6日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中办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和《关于印发全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常开委办〔2022〕67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实施方案》的规定,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统称为“执法大队”,统一行使全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权,负责相关移交案件线索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违反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信息,以下统称为“案件线索”。
第四条 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滨开区化工产业管理局、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不再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以下统称为“案件线索移交单位”。
第五条 案件线索来源包括年度执法计划检查、“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整治、投诉举报核查和上级交办等。
第六条 案件线索移交时,应当详细填写《案件线索移交单》,注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附线索材料,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按程序进行移交。
属地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由属地综合执法局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向派驻中队进行移交,派驻中队签收后报执法大队备案。
局业务处室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由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执法大队进行移交。
第七条 案件线索移交单位要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条 案件线索移交单位在移交案件线索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1)现场检查文书;
(2)涉及具体违法行为的相关物证、书证等材料(如:装置设备类违法违规行为,应附现场确认照片;涉及动态作业违法行为,应附现场视频予以佐证;涉及违反相关标准类违法行为,应注明所违反标准的具体名称及条款);
(3)《案件线索移交单》;
(4)其他需要移交的材料。
第九条 所有移交案件线索均应符合移送程序及移交材料要求,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案件线索移交单位。
案件线索移交单位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移交,案情复杂不能及时移交的,需与执法大队及时对接,并采取相关措施,先行保存或搜集相关重要证据。
第十条 案件移交后,在办理过程中如若涉及到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可以要求案件线索移送单位指派前期参加检查的相关人员参与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大队负责对案件线索移交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复查,案件线索移交单位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生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复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执法大队对移交的涉嫌应急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线索要及时进行补充调查和取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执法大队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案件线索移交单位。
第十三条 线索移交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不得瞒报、漏报,或者以问题整改代替线索移交。
第十四条 执法大队在办案过程中,如若发现涉及危化、工贸等监管工作领域的相关情况,应当主动通报局相关处室和属地部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案件线索移交单
监督检查部门
当事人
主要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线索来源
属地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涉嫌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初步移交
证据材料清单
1. ...
2. ...
检查部门负责人移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接收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