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常审发〔2020〕53号)、《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常开委发〔2021〕10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简称跟踪审计,包括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交付阶段)和决算审计。旨在通过及时、有效的审计,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实现规范建设程序、改善建设管理、防止资金流失、节约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标。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为镇财政资金、村(社区)集体资金、国有公司资金投资建设的2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房屋建筑、水利设施、装饰装修、绿化养护、强电弱电、维修改造及环境改造治理等建设工程项目,上述项目均应列入审计应审尽审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按条线实行分类管理,即各条线工程项目由各条线业务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三条 镇政府根据投资项目计划及预算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结合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实行先立项后预审。对未列入投资项目计划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一律不予受审。因抢险、救灾、应急等事项发生的确需审计的工程项目,须经镇党委、政府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受审。
第四条 镇审计部门根据镇建设项目计划及审计计划实施项目审计,对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组及时提供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完整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条 审计组向分管领导提交审计报告前,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六条 审计组在全过程跟踪审计中,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具体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及建议。各相关单位应当将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反馈镇审计部门。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审计方法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分为财政资金、村(社区)集体资金和国有公司资金。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审计。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委托专业审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最终审计结论,镇审计部门参与并监督工作。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投资审计的有关规定,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该中介机构应当回避;中介机构参审人员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该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方式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在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将其纳入审计范围,做好调查了解和各项衔接工作,掌握并监督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相关情况。实施定点跟踪审计的项目,还应做好重点环节分析工作,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重点环节的内容和审计方法。
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孟河镇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派遣申请单》(附件)报送至镇审计部门,镇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组成审计组开展工作。
审计组正式进点时间安排在即将正式开工前,根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全面审计与抽样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向被审计单位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工程例会或重要会议,收集、掌握工程审计的相关情况。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视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方式:
1.就地审计。
2.送达审计。
3.联合审计。
4.审计部门认为适当的审计方式。
第四章 审计范围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内容分为
1.开工前审计。
2.工程实施期审计。
3.工程竣工验收后审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以下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1.审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2.检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3.工程项目开工前准备工作审计。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期审计
1.对工程项目费用指标调整情况进行审计。
2.对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3.对工程项目投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4.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5.对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进行审计监督。
6.对工程项目材料设备采购进行审计。
7.对工程变更签证情况进行审计。
8.根据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对工程项目分期或阶段性结算进行审核。
9.对工程项目税费计缴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审计
1.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单项竣工决算进行初审,检查单项竣工决算和结果是否真实准确。
3.对投资包干节余进行审计监督。
4.检查尾工工程。
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简易程序管理的,审计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简易程序包括:第十一条2,第十二条2、3、7、9,第十三条1、3、4。
第五章 相关单位及中介机构的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要求,要求审计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规定的时间报送相关资料。报送审计资料时,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要真实、准确、齐全,不得在送审后临时补签补送。项目审计由镇审计部门统一管理,相关单位配合,具体如下:
(一)建设推进单位:负责将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表及附属资料送审计部门备案,通知中介机构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计。负责协调实施期内审计组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的联系,扎口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审计组报送以下项目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应的批准文件。
2.设计(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批准文件。
3.设备采购合同,器材引进、设备技术说明书。
4.工程招投标资料和承包合同、施工协议等。
5.全套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及竣工资料。
6.隐蔽工程资料记录及验收资料。
7.包括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及预算员专用章,建设单位初审后加盖公章,并由甲方代表签字,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预(结)算书。
8.主要材料分析表、材料价差计算及分配明细表。
9.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的原始凭证。
10.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有关手续,有关项目贷款利息支出、分配情况,以及建设单位工料明细表。
11.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
12.工程项目中间验收记录。
13.招标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文件。
14.施工单位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15.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
16.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文件。
17.其他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如工程建设适用简易程序的,提供简易程序相关资料。
(二)中介机构:按照《孟河镇投资项目审计中介机构评估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三)其他相关单位应提供必要的配合。
第十六条 掌握工程概况
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时,镇审计部门需了解所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下列情况,相关单位须给予配合:
1.工程建设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2.工程资金来源、计划投入与实际投入数量,项目概算及其调整。
3.项目的平面布置、设计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技术要求。
4.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5.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6.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7.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和进度,已完工的单项工程的数量和造价,未完工的单项工程的工程进度。
8.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
9.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部门及主要施工单位、主要设备生产厂家有关情况。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六章 审计责任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保证提供该项目工程经济活动的全部资料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审计部门负责解释,之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孟河镇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派遣申请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