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幼儿园: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举办托育服务的申请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我局现场调查评估,并与区教育局研究商议,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三井街道中心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开设2个全日制班,人数40人,托育班额应符合标准要求;收费不得超过价格部门核定标准并公示;托育班设置在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中心幼儿园内。
二、同意春江街道春江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开设3个全日制班,人数60人,托育班额应符合标准要求;收费不得超过价格部门核定标准并公示;托育班设置在常州市新北区春江幼儿园内。
三、同意孟河镇小河中心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开设2个全日制班,人数40人,托育班额应符合标准要求;收费不得超过价格部门核定标准并公示;托育班设置在常州市新北区小河中心幼儿园东六园区内二楼。
四、同意新北区安家中心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开设2个全日制班,人数40人,托育班额应符合标准要求;收费不得超过价格部门核定标准并公示;托育班设置在常州市新北区安家中心幼儿园内一楼。
望各园收到批复后,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婴幼儿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如实填报相关备案信息,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托育服务业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特此批复!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