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卫健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现将《常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印发各地,新北、天宁、钟楼区按文件要求落实,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经开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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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常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31日
常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积极生育配套支持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提升其家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的意见》(苏卫规﹝2015﹞5号)等政策规定,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伤残或重大疾病的家庭进行扶助。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常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公益性资金。辖市、区政府应当设立公益金,有条件的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 公益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各辖市区应根据本区域的人口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助对象数量、资助标准等实际情况,结合财力可能,每年合理安排公益金的收支预算。
第五条 公益金的补助对象。本市范围内的户籍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母亲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当年死亡、伤残或身患重大疾病的;
(二)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当年重度失能的(重度失能必须以相关部门鉴定材料为准);
(三)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当年身患重大疾病的(以《计划生育特殊对象住院护理保险服务综合保险项目采购合同》中描述的重大疾病类型为依据);
(四)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当年一方丧偶的。
第六条 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一)母亲年满49周岁的其未育独生子女当年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6000元慰问金。
(二)母亲年满49周岁的其未育独生子女当年伤残(三级以上,含三级)或身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家庭,给予一次性3000元慰问金。
(三)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当年身患重大疾病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慰问金。
(四)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当年重度失能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
(五)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当年一方丧偶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
(六)母亲年满49周岁的其已育独生子女当年死亡、伤残或身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家庭,给予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
第七条 市级公益金将对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符合本公益金管理办法扶助对象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三城区公益金实际扶助资金的50%,其余扶助资金的50%由三城区财政承担。
第八条 市级公益金补助每年10月中旬审批一次。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申请,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经村(居)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经所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批,上报市卫生健康委核准后按上报扶助名单支付慰问金。
第九条 需提供的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经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死亡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三级以上(含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父母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院的诊断书(或保险公司的赔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父母重度失能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诊断材料。
第十条 加强公益金管理。要独立建账与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单位其他专项资金和正常公用经费混淆,严禁侵占和挪用,资金的使用必须账目公开,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年终市卫生健康部门将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公益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还将予以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常人口计生委﹝200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