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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18年10月,王先生在某电动车品牌门店购买了一辆全新的电动自行车,总价为6000元。2022年6月,王先生跟往常一样将电动车推到小区充电桩处充电,谁知接通电源没一会儿,车辆电池竟突发自燃,等到王先生发现火情并借来灭火器扑灭明火后,车辆车架和电池早已烧毁无法使用。王先生认为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故找到电动车生产商讨要说法并要求赔偿。而电动车生产商却以电瓶车电池已过3年质保期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交涉未果,王先生于是向新北消协进行了投诉。接诉后,新北消协魏村分局立即展开了调查。经查,王先生购买电瓶车后,从未进行过改装或维修,而且王先生经常在小区充电区域充电,电瓶车也没出现过任何问题,基本可排除车主使用不当引发自燃。后经新北消协多次调解,电动车生产商向王先生赔偿损失3000元,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
二、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同时,《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基本可以排除因车主使用不当引发自燃的情况,那么若电动车生产商无法证明产品质量合格且自己对于产品缺陷不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并且,质保期不能成为生产者或经营者规避产品质量责任的理由。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本案中,若电瓶车由于电池本身质量问题发生自燃,则属于产品缺陷,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赔偿,该损害赔偿责任不因质保期过期而免除。
三、提示
在日常消费活动中,很多消费者会混淆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这也成了很多商家规避自身责任的“借口”。从法律角度来看,质保期主要是针对产品瑕疵而设立的保障期限,实际是双方的合同约定条款,即过了质保期,商家可以免除瑕疵担保责任。而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侵权责任,由于双方形成了一种侵权法律关系,而侵权责任是以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等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故即使过了质保期,该侵权责任也不能免除。因此,当所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对消费者或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失,消费者应当注意分辨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责任,选择最适合最有效的维权途径保障合法权益。